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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短视频版权争议的化解路径”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12-16 作者: 点击:

12月1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办的“短视频版权争议的化解路径”学术研讨会在线上顺利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的八名专家学者进行了发言,数十位听众参加了线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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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身健院长为本次会议做了致辞。许院长表示,进入新的世纪,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在此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发展与有序竞争。对于现如今的年轻人,短视频已经变成了社交一种新方式。短视频行业也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但是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新的法律问题相伴而生。本次会议旨在探讨短视频行业中的版权治理问题,寻找治理规则,促进业态健康发展。对于短视频的版权侵权规制,有观点认为应当加强短视频平台事先审查力度。但是增加平台事先审查的义务,是否能够有效版权争议是存疑的。对于企业来说,事先审查义务不仅很难做到,而且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网络用户体验,也会产生信息流通的障碍,影响行业的长远发展。对于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仍应遵循“避风港”原则。因为“避风港”原则界定了各种知识内容传播的边界,还考虑到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平等性。今天的会议主题是当下热点问题,特别期待着倾听各位参会者的观点,希望我们能够最终寻找到一条应对之道,促进互联网的治理。

接下来的研讨环节分为两个分主题展开,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陶乾副教授进行主持。与会专家分别探讨了“短视频版权争议的本质”和“短视频版权争议的化解路径”。在两个主题下,学者们分别发言,各抒己见。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的演讲主题是“互联网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与版权规制”。他指出近年来5G技术的普及、资本的关注以及网络用户培育出新的阅读习惯等为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现行版权法框架之下,视频平台合规经营首先要满足的前提是红旗规则,红旗规则要求的是视频网站应当对于可能发生的侵权,履行勤勉的注意义务。但是,要求视频网站承担“超人”式的、对每个视频进行逐一过滤的注意义务,并不可取。中国的现行立法框架,仍然是以避风港规则作为视频平台尽职免责的根基。视频平台如果使用过滤措施进行事先审查,很可能导致构成合理使用的视频被错误删除。而且,视频平台的审查成本实际非常高昂,这将会变相的抬高短视频市场的准入门槛。当下,在司法领域,行为禁令的适用标准、赔偿计算方式和责任认定方式等方面存在类案不同判的越位现象。从立法趋势上看,欧盟因为自身网络产业较弱,所以对于主要由欧盟外市场主体运用的视频网站采取了严格监管模式,要求视频网站施加事前筛查义务。而美国则因其自身网络产业发展强劲,选择了继续维持避风港规则构建的相对宽松模式。对于中国而言,中国网络产业目前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欧盟的方式并不可取。他呼吁对于创新型的商业模式,应该有容错机制、给予一定的宽容度。从发展中国自身产业经济出发,在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上,仍然应当毫不动摇的坚持避风港原则。对于司法个案进行审慎处理,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合理设定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边界。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郝明英首先从基础概念出发,对短视频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基于短视频平台产业发展以及短视频本身的特点,产生了产业上的法律问题,引发了关于短视频版权治理的需求。短视频侵权认定的难点有二。其一是如何认定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其二是关于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对于问题一,应当采取“分类讨论与个案认定”的模式,短视频保护不仅仅是权利人、内容创作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应基于刺激产业的发展这一目的。严格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是鼓励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是制度定位时需要进行的选择。对于问题二,在个案中,需要具体判断平台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平台一方对于侵权行为的明知情形包括网络平台承认其知晓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利用“通知删除规则”中“通知”所能证明的明知。从版权治理的角度,在先权利人与使用者可以探索新的许可模式、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还可以探索短视频平台与权利人合作前提下的过滤审核机制。此外,行业协会应推动相关的版权数据库建设、达成最低统一性的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首先分析了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争议的四个特点,利益相关主体具有多样性、涉及的著作权项具有交叉性、侵权性质的判定上具有很强的个案性、用户行为的性质具有模糊性。对于平台责任,既要要求平台本着最大善意原则,采取技术防控事先预防侵权,也要防止机器审核过滤措施过于激进而损害网络用户自由表达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对于平台,应当坚持以接到投诉后处理为主,事先采取主动预防措施为辅;机器过滤为主,人工审核为辅。对算法推荐,应当围绕算法推荐原理与规则来考察其是否导致注意程度的提高。一个规范有序的版权生态,并不应该使得网络用户动辄得咎,但又无所适从。短视频作为网络娱乐方式,融入到公众文化方式的一部分。一方面应当通过平台监管和司法裁判,来提高网络用户尊重版权的意识,另一方面亦应考虑为合理使用和表达自由留有空间。我们应当以一个动态的视角,考察互联网时代下服务提供者对于创新商业模式的推动与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从长远来看,短视频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平台这方能够持有更多的平台内容,通过采购影视作品、鼓励原创的内容生产,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许可,与著作权人展开合作的方式,营造内容多元的版权生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指出,在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有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权利人、网站、使用者对视频的定性很有可能有分歧,所以,红旗标准下的三方共识难以存在,这使得红旗标准无法适用于短视频。对于平台而言,只要其商业模式是正当的,那么有获利并不代表有过错,但投放广告会使其对侵权作品的注意概率增加。对于“通知删除规则”而言,其制度根基在于网络服务商能够判断侵权内容。但是,在短视频时代,各方对特定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存有争议,那么,“通知删除规则”适用根基就不存在了。对短视频适用通知删除的后果是服务商会一味删除用户上传内容以寻求免责,这会导致用户利益受损,破坏网络生态。 从防范侵权的角度,让短视频平台提供过滤性手段并不能过滤掉所有侵权视频,就算存在可行性,过滤措施的采取也需要权利人进行配合,然而权利人往往不愿意提供权利样本。鉴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的前提是平台能判断侵权内容,那么就需要法院把典型的情形列举出来,纳入到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范围内,这样平台方就能够知悉哪些情形是合理使用、哪些情形是侵权,从而根据权利人的通知,由平台方进行判断,进而采取必要措施。此外,我国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有改造的必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演讲的主题是关于短视频平台版权过滤责任的司法梳理和反思。刘晓春指出,伴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模式越来越去中心化、分散化。司法机关在处理平台责任案件中,会进行利益平衡的考量。在遏制侵权、减少权利人损失、降低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强调不会对用户利益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在短视频平台上,很多用户不仅仅只是一个内容分享者,还是一个经营者。所以,如果要求平台承担过滤审查义务,很有可能一些不构成侵权的短视频、构成合理使用的短视频、已经经过私下授权的短视频,会被技术手段误伤。过滤不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平台责任和义务。法院对过滤义务的设定,涉及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创设,不适合由禁令这一临时程序性措施来作出,应该给予双方充分论证和庭审的机会。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的演讲主题是短视频版权监管的思路和建议,她首先补充了短视频的监管背景,然后认为短视频在成为艺术创作的主要形式,其表现形式多样,同时也在成为影视剧的宣发主渠道。从具体的监管来说,郑宁总结了三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在现行框架下进行立法与监管,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仍应是处理平台责任的基本框架。第二个是比例原则,在安全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第三个是多元共治理念,通过版权部门牵头,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多方共治的格局,最终化解纠纷。她给出了具体的建议,首先是期待版权局能够推动长短视频间的集体谈判,让使用他人作品的短视频创作者能够快速取得权利人授权,价格费率的设定既能符合行业的特定,也能够起到促进创新的目的。考虑建立一些多方联合授权机制,扩大授权的内容池,版权局和行业协会需要共同努力来推动达成授权许可以及政府指导价。第二,版权局可以通过黑白名单预警名单的方式及时公布,帮助平台更好地发现明显违法的行为。第三,指导平台完善用户协议。第四,对于过滤技术本身效能进行评估。最后是设立裁决机制,快速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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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张宪认为短视频版权合规存在传统的行政治理与司法治理上的困境。例如在司法层面而言,“通知删除规则”在当下已无法适应短视频应产业的发展,但同时必须考虑过滤技术手段应用所产生的误伤会影响内容创作者的创作动力。与此同时,短视频创作群体非常庞大,维权对象分散,维权成本高。而采取行政手段,虽然短期见效快,但不是长久之计,因为行政手段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解决问题的依据,同时还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在短视频领域讨论协同共治是一种必然。短视频行业的协同共治,应以平台、权利人、社会公众这几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作为出发点。首先,应当考虑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张宪老师认为,建立集体管理制度应由由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和鼓励,并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的力量积极推动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同时,应在短视频平台应用过滤技术。但是,平台过滤机制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比较成熟的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授权机制:例如平台建立版权素材库、和权利人达成按量付费的合意,用户无需取得授权即可先使用版权内容、通过平台进行数据抓取与统计、按照使用量进行计费等方式,这样既可以保证双方利益,也能够降低平台人力成本。此外,为避免过滤措施的误伤,建立快速恢复上架和不侵权声明机制,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

在研讨会的最后,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教授进行了总结。他对参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同时期望社会各界关注互联网治理方面的新兴法律问题,为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版权生态贡献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