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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涉网络用户账号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3-09-17 作者: 点击:

2023年9月9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办的“涉网络用户账号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图书馆综合楼七层719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20CXTD09)承办。会议分为开幕式、主题研讨、会议总结三个环节。参与本次研讨会议人员包括相关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30余人。

 

开幕式环节

 

首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许身健教授主持开幕式并致辞。许院长对会议主办方,以及参加会议的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表达了感谢,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他指出,在数字社会背景下,网络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深远影响,兼具人格性、财产性、虚拟性特性的网络用户账号,成为时下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网络用户账号保护涉及定性、权属、买卖、继承等各种问题,与个人权益、平台合规、社会公益乃至国家治理休戚相关。科技赋能与法治现代化之间能否实现深度融合,关键在于如何妥善解决新兴科技应用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也是本次研讨会召开的目的和意义,需要各位同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第一阶段

网络用户账号的权属与保护

 

主题一

网络用户账号的权属与交易

研讨会第一阶段“网络用户账号的权属与保护”围绕“网络用户账号的权属与交易”和“网络用户账号的保护与继承”两大主题展开,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王立梅教授担任主持人。于教授强调,网络用户账号的权属和交易问题,自账号诞生之日起便一直面临争议,而该问题的明确,对于大数据交易、大数据运用,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均有着深远影响。

 

第一位发言的嘉宾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张连勇,他从司法裁判视角提出,对于用户协议格式条款的效力,现有案例基本按照《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7条进行审理。对于账号内数据和账号本身的归属问题,须区分来看。判断账号内数据的归属,审理时应参照数据流转相关规则;至于账号本身的归属,所有权归属平台,而使用权的归属则受制于法律要求、用户协议以及用户与机构之间的从约定。法院在审判时,会综合考量账号的持有情况、双方贡献力度,平衡经济效益和公平原则,可依据贡献情况给予未获得使用权的一方一定经济补偿。

无忧传媒法务总监刘超从账号归属的平台规定、司法裁判考量因素、实务中对账号归属的判断三个方面进行分享。他指出,现有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个人的案例中,法官有七个核心关注点,即账号的人身属性、公平原则、弱者保护、账号长期使用人、账号名义注册人、注册时间、平台规则;在判决账号使用权归机构的案例中,法官则关注合同内容和投入经营情况。基于对行业的认知,面对用户间的账号归属争议,刘超总结了两轮筛选法,第一轮聚焦于注册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和机构投入这三个核心要素,依旧难以判断时,第二轮则进一步考量账号的人身属性、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人与注册时间等多重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陶乾副教授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账号与账号内虚拟权益两类,账号是用户支配其虚拟权益的入口,也是用户在网络空间享受特定服务的身份标识。一般来说,普通账号的经济价值较小,除非其因数量稀缺、特殊编排、后续经营使用而产生价值,特殊账号如VIP账号则因特殊增值服务而具备经济价值。目前法理上倾向于将账号定性为兼具物债属性的新兴财产,产业界对于网络用户账号归属一般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模式。用户的使用权源于用户协议中的约定,平台对账号的所有权与其网络服务管理权相结合。平台在处置违规用户账号时,应合乎比例原则。

某互联网集团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总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薛颖老师围绕账号交易现状、涉账号流转的监管要求、账号交易合法要件展开分享,并介绍了一些垂分行业的实名认证、限制虚拟代币流转等特殊强监管要求。薛老师提出,常见的账号交易标的可分为后台账号注册信息和前台账号内资产权益两大类,具有“网络身份标识”和“虚拟权益表彰”的双重功能。在判断某个账号能否交易时,应全面识别“相关方”,以全局视角综合分析账号交易所涉及的多层法益:最高层级为未成年人保护、反洗钱和逃汇、反电诈、网络内容安全等公共利益和秩序,其次为平台方的经济生态与运营秩序,再次为账号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合法的账号交易行为应同时具备三重要件,即多重相关权利人均有效同意且买卖双方主体适格、账号控制权发生实际变更、交易本身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主题二

网络用户账号的保护与继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教授主要介绍了四种涉账号犯罪类型。以账号为对象的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脱库、撞库、盗号等行为非法获取账号,早期多定性为财产性犯罪,近年来则多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以账号为工具的犯罪多发于电信诈骗领域,一般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账号为平台的犯罪与账号内权益相关,关键在于厘清这些权益的法律性质,如敏感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在以账号为产业的犯罪中,可根据所处犯罪产业链环节,对上中下游不同类型的账号分别予以规制。于冲教授指出,面对账号的平台化和产业化,应民进刑退,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并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以实现综合治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雷震文研究员从账号标识功能引申,指出账号的价值源主要于其所标识的对象,如特定人格主体、经营主体。账号也有时可作为特定权利性标识,如淘宝账号更多地标识着消费者可享有对应服务的权利。他认为,根据投入程度来判断账号归属的做法值得商榷,而首先着重应考虑账号所标识主体为何,例如,公众观看直播时认同的是主播本人还是直播间所代表的营业主体。账号转让则往往代表着账号下各项权益的概括移转,此时细化需区分其中所包含的人格性质权益和财产性质权益。雷震文研究员呼吁,平台不应一刀切禁止账号转让,可细化相关规则,允许合乎一定条件下的账号转让,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岩教授围绕虚拟财产的继承做了详细论述,李院长表明讨论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前提是厘清虚拟财产的概念,不能用某一种虚拟财产来指代虚拟财产整体。对于虚拟财产的可继承范围,李院长认为要做类型化区分,具有经济价值的账号的继承事实上是账号各种要素的综合继承,而对于没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则需要区分是否涉及隐私。逝者账号继承会涉及逝者人格利益与近亲属权益,如果按照顺位继承,会增加逝者隐私暴露在公共视野下的可能性,因此涉及隐私的网络虚拟财产可能无法继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罗曼首先探讨了网络用户账号的概念,指出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类型非常多元。网络账号记载着大量个人信息,比如行程轨迹、生活消费等等,具有非常强的人身属性。对于具有很强人格属性的财产,既要保护生存者的财产利益,也要保护逝者的权利。罗法官还表示,尽管网信办要求网络账号使用实名制,但这并不等同于禁止账号转让与继承。对于账号继承,用户本人应当享有自决权,除非存在危害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况。

 

第二阶段  

网络用户账号封禁管理与平台经营权

 

主题一

网络平台对用户账号的管理处置措施

研讨会下半场围绕“网络用户账号封禁管理与平台经营权”议题展开,分为“网络平台对用户账号的管理处置措施”与“用户账号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两个小主题,由五位专家学者分别进行分享,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与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岩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王立梅教授围绕平台的账号封禁行为、平台处置权限、如何判断处置措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展开论述。王教授从合同关系出发,认为短时间封禁可视为平台行使约定抗辩权,而长期或永久封禁可视为行使解除权。在审查格式条款效力时,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与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判断平台实施的具体处置措施是否合理正当,需要结合用户的违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用户完全避免不当行为的可能性加以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叶胜男以《网络平台对用户账号的处置措施之合法性、正当性判断》为题进行了分享。叶同学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探讨了关于用户账号不当注册、平台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行使、直播账号昵称争议等问题。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她表示,个人信息删除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平台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行使,随后她具体论述了个人信息删除权行使的四个条件。此外,她还从账号功能、性质、保护范围综合分析了直播账号昵称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所保护的权益。

抖音集团视频产品法务总监高斯平围绕《网络平台治理用户账号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发表主题分享,分析平台在治理用户账号时,从实体角度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与平台协议规则审慎做出判断,从程序角度应当事先公示规则、事后提供申诉救济方式,并根据账号违规情形分级分类采取梯度治理方案,保障用户权益。同时,她通过行业中由平台封禁账号引发的争议,阐述了平台在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挑战与难点,例如,如何在保护公众利益、及时阻止潜在违法不良信息传播和保护视频创作者权益之间做出平衡。她建议平台应持续努力提升治理的准确度,平衡被治理用户和其他用户、社会公众的价值冲突,同时平台也需要有一定合理程度的自治空间。

主题二

用户账号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的发言主题是 《Web3.0下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挑战》。陈教授指出,在web3.0时代,用户或将拥有更多自主权,此时平台拥有的权限边界与自主权利则有待确定。然后,陈教授详细介绍了账号分时租赁与账号混淆经营两类纠纷案件,论述了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破坏市场经营、增大市场监管难度、损害消费者权益、抑制创新竞争动力等危害。最后,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提出应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等方法判断行为性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佳欣结合审判案件,具体分析了三类涉及用户账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类是租号类案件,租号平台通过提供中介服务或直接出租账号获取利益,该行为破坏了账号所属平台的经营模式、影响经营者交易机会、有违网络实名制要求,也极易造成盗号、用户数据泄露等风险。第二类是养号类案件,多表现为批量注册账号、虚构流量等行为。第三类涉及账号虚假认证或错误认证,会涉及商业诋毁、职业认证等问题。最后,刘法官提出,在这几类案件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需注意区分不同商业场景,并强化对商业道德与行为正当性的评价。

 

总结致辞

会议的最后,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陶乾副教授做会议总结。

 

陶老师对本次研讨会中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对前来参会的各位成员表示感谢。她表示,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增进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也体现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刑法交叉视角以及类型化思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会嘉宾对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逝者账号注销与继承,以及由账号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了一定共识,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对推动理论研究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研讨会在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后圆满结束。

排   版:李欣月

初   审:陶    乾

吴    荻

终   审: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