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学院新闻 > 正文

【新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实务系列讲堂(四十八)大湾区商事仲裁的融合发展:问题与建议

发布日期:2024-03-28 作者: 点击:

2024年3月27日上午,法律硕士学院法律实务系列讲堂第四十八期暨涉外法律专题系列第十九期在学院路校区综合教学楼成功举办,主题为《大湾区商事仲裁的融合发展:问题与建议》。主讲人为珠海国际仲裁院党组副书记兼副院长(主持工作)吴学艇博士,主持人为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

讲座开始,许身健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吴学艇院长,并对吴学艇院长以及珠海国际仲裁院来宾到政法大学交流表示热烈欢迎。

吴院长从仲裁机构的结构与权限、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大湾区内部的商事仲裁问题三个方面的十个具体问题为切入点对大湾区商事仲裁的融合发展提出了建议。

首先,吴院长介绍了仲裁机构的结构及其权限对商事仲裁的影响,具体包括机构独立性与临时措施两个问题。针对机构独立性问题,吴院长建议仲裁机构可以采取法人治理结构,将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进行“三权分立”,相互协作,以此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运行。对于临时措施问题,吴院长建议内地法律赋予仲裁机构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以此保证仲裁程序的自洽与完整功能。

接着,吴院长讲解了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包括三个具体问题。第一,在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主体上,港澳采取“先裁后审”的机制,而内地采取机构与法院平行的机制,在这一点上,内地应当学习港澳,采取“先裁后审”的机制。第二,关于仲裁中的取证问题,《仲裁法》不支持当事人请求法院取证,致使案件处理效率降低,并且会在跨境仲裁中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制度障碍,吴院长提出,应当增加人民法院为仲裁案件开局调查令的机制,仲裁庭也应当自行调查赋能,真正实现仲裁庭的调查权。第三,仲裁程序的司法支持与监督问题。当仲裁地为合作区时,会出现港澳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既不能得到港澳法院的支持,也不受合作区法院管辖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形,吴院长指出,可以出台三地仲裁司法支持与监督的统一安排,填补空白,并可以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先行先试,以此检验措施的效果。

最后,吴院长介绍了大湾区内部商事仲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一,关于仲裁行业的开放问题,根据现行规定,港澳及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入驻受到限制,不利于大湾区商事仲裁的融合发展,对此,吴院长建议允许港澳仲裁机构在大湾区设立办事机构,办理相关案件。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分别为大湾区仲裁保全和互相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针对以上问题,吴院长提出,应当推进相互协助。出台大湾区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的统一安排。第四,大湾区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开放力度不够,在实践中出现了同地不同法的情形。对此,吴院长建议要提高开放力度,延展至整个大湾区,并且需要在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实行更加开放的法律适用政策。第五,在大湾区实行临时仲裁制度的问题。目前,临时仲裁机制只能在港澳和自贸试验区适用,在大湾区的其他地区无法进行临时仲裁,这不利于大湾区仲裁制度的有效衔接。吴院长提出,应当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整个大湾区,从而使大湾区的仲裁制度相互接轨。

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就博彩业债务问题、仲裁机构规则背后的理论基础等问题提问,吴院长逐一详细解答,现场交流气氛非常热烈。

最后,主持人许身健院长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再次代表法律硕士学院向主讲人吴学艇院长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大家合影留念,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文字:翟子怡

图片:黄徐静

翟子怡

编辑:李欣月

初审:吴   荻

黄晓慧

终审: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