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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我院“德国和欧洲民法中的格式合同导论”专家讲坛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 点击:

嘉宾简介:赖讷尔 · 舒尔茨(Reiner Schulze),德国明斯特大学教授,原法学院院长,欧洲私法研究中心主任。舒尔茨教授是德国乃至欧洲著名的欧洲私法学者,于2012-2013年担任欧洲法律教师协会(ELFA)主席,是欧洲“Aquis私法研究学会"成员、《欧洲现行合同法规则》起草人之一,兼任著名的《欧洲私法杂志》编委。舒尔茨教授在欧洲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商业法等领域著述颇丰,享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和声誉。

201739日,由法律硕士学院主办的专家讲坛在端升楼307举行,本次讲坛的主题是德国和欧洲民法中的格式合同导论,由德国著名教授赖讷尔 · 舒尔茨主讲,张彤教授主持,金晶博士担任翻译,于飞教授和乌兰博士作为与谈人出席。

赖讷尔 · 舒尔茨教授首先表示很高兴能见到大家,表达了对法硕学生的殷切期望,随后教授通过日常购物中的例子引出了本次讲坛的内容,阐明了格式条款的法律意义,指出不仅在消费者领域,而且在商事合同中格式条款也普遍使用,并日渐拓展到服务业、保险业、银行业等领域。随着电子革命的发展,新形式的格式条款将取代传统格式条款。

讲坛主要分两点进行:1.合同内容的司法控制基础和适用范围;2.在电子合同视野下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任务。赖讷尔教授指出德国法虽然受欧盟法的影响,但仍然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如在司法审查中不审查合同的主给付而是审查附随义务,在保护合同自由的同时适当兼顾保护结构性弱势群体,此外,赖讷尔教授通过一个不合格汽车致人损害的例子介绍了德国法的四步审查方式。

讲坛结束,由于飞教授和乌兰博士进行点评,两位嘉宾对此次讲坛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于飞教授指出旧法典与新现实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要学习借鉴德国合同法的思想基础,我国合同法在格式条款领域仍有许多不足需要完善;乌兰博士在讲坛内容的基础上,援引了意大利、荷兰等国的规定,说明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和标准。

最后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赖讷尔 · 舒尔茨教授对同学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通过此次讲坛,同学们更深入地了解到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干涉和规制的必要性,也感受到了中德法律思想间的差别,受益匪浅。

图片:李朔

文字: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