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主持的专家讲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办。此次讲坛围绕“数据保护”主题,由意大利比萨圣安娜高等研究院Giovanni Comandé教授发表演讲。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Stefano Porcelli作为讲座与谈人,对数据保护所引发的隐私保护问题发表了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席志国教授作为讲座特别嘉宾,就法人的数据保护问题与Comandé教授进行了学术探讨。此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陶乾主持,陶乾老师和法硕学院2016级研究生左梓钰同学进行翻译。
Comandé教授主要通过比较欧盟和美国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指出大数据环境下数据保护的时代意义。教授首先介绍了全球大数据的发展概况。随着科技的巨大进步和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个人为了实现网上交友、购物、个人表达等目的将个人信息传到网上。但这些个人信息往往被私营、公共机构或其他个体基于种种目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收集并利用,给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然后教授引入欧盟对数据保护的立法,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角度指出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是作为个人基本权利被规定在欧盟法律中。其次通过对比正在生效的1995年《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和2016年刚通过《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的相关规定,讲解了新的数据保护条例增加的权利保障,如“限制处理权”、“被遗忘权”、“限制数据画像和数据处理权”、“数据保护官”、“数据处理者和控制者的严格问责制度”等内容。最后教授例举并简要介绍了美国有关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如宪法第一、第四修正案、1974年《隐私法》以及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TC)为代表的相关法案。指出个人数据保护在美国不是一项基本权利,且多采用事后救济模式;而在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是基本的尊严性质的权利,有广泛保护手段,且采取事前预防模式。
Porcelli博士指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和一百一十条指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受到保护;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中国新近通过并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中也详细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可见,在中国,有关个人数据的相关隐私保护立法越来越受到重视。
席志国教授指出欧盟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统一立法对于同样处于大数据环境下的中国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接着,席志国教授向Comandé教授问道《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是否同样适用于法人信息,对法人自己的数据该如何保护?Comandé教授指出,《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所保护的对象限于个人数据;就法人自身数据而言,可以通过侵权法、知识产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三位学者主题讨论后,陶乾副教授进行了总结,指出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立法保护刻不容缓,希望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该领域的立法进程与发展。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