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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我院“中国民法总则的比较研究:法律行为制度”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17-12-14 作者: 点击:

2017年12月8日上午10-12点,期盼已久的法律硕士学院“中国民法总则的比较研究:法律行为制度”讲座顺利举行。2017级法硕学生200余人参加,阶七教室座无虚席。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比较私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访问教授、博士生导师Marina Timoteo,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乌兰出席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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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Marina Timoteo教授从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规则展开本次讲座。教授细致地讲解了德国本土的具体的法律行为制度,并提到潘德克顿的概念起源,指出其在罗马法中是从一般的普世规则中抽象出来的一种系统化的立法方式。此外,在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对法律行为概念所持有的态度不尽相同,由此引发关于我国法律行为概念的一系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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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Marina Timoteo教授讲述了萨维尼创立法律行为概念到温德莎依德的发展最后到德国民法典制定的过程。她指出,德国理论界对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意思表示的概念一直在混用,德国民法典讲的瑕疵是意思表示的瑕疵而不是法律行为的瑕疵。教授介绍了自1900年以来,整个德国法学界关于法律行为的研究处于一种缓慢、甚至停滞的状态,研究只是在边缘性领域进行细微的整合,大的突破少之又少。发展到近代,直至2011年左右,德国的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才有了进一步的突破和创新。李恩教授的著作《法律行为论》的出台,猛烈地批判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混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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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讲座引申到我国与德国的比较法研究视角中。主要比较我国与德国关于意思表示的不同论证视角问题,德国将意思表示作为一个导入工具,即意思表示引发了法律行为,是工具论的视角;我国则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是要素论的视角。区别在于在意思论下,意思表示瑕疵是法律行为的瑕疵,法律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一定无效;而工具论下,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引发工具,法律行为一旦出现,意思表示的引入工具就与法律行为相分离,形成双层六阶段理论,意思表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发生与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和效力发生,属于两个阶层,六个阶段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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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提问环节中,同学们十分积极,用中文、英语和意大利语三种语言轮番发问,Marina Timoteo教授均耐心地给予了解答。整场讲座在同学们的浓厚兴趣及热情中顺利结束。民法的博大精深极大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热情,乌兰老师鼓励同学以学长为榜样,深入探究民法之奥秘,畅游在民法的知识海洋里,祝愿有朝一日能加冕江平奖学金的荣耀王冠。

 

(编辑:李紫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