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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学分修读补充细则

发布日期:2020-09-07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严格教学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及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重修、补修

(一)重修、补修范围与对象

1.课程范围

2019年及之后年度入学年级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公共课、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及实践教学与训练环节中的必修课、强化系列课程,2018年及之前入学年级为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限选课。

2.适用对象

我院在校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未经批准缺考者、或经批准缓考后参加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因休学、出国交流等原因未能参加课程学习者需补修。

(二)补修、重修的要求

补修、重修按照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后,原则上采取跟班修读的形式,即所有参加补修、重修的学生应当跟下一年级开课班级完成相应课程,经课程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三)补修、重修的地点

考虑到两地办学实际情况,补修、重修的地点可根据学生实际所在校区、本人意愿以及排课情况安排,即昌平校区、学院路校区均可。

(四)课程冲突情况处理

若重修、补修课程在两校区的课程安排均与本年级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重修、补修课程与专业选修课冲突

学生专业选修课学分已修满的情况下,重修、补修课程优于专业选修课,学生应优先修读;如果重修、补修课程与专业选修课相冲突的课时不超过该门专业选修课总课时的1/3(即32课时课程为10课时,48课时课程为16课时),经学生申请,学院教科办审核、任课教师同意后,学生可同时修读该门专业选修课和重修、补修课程,重修、补修课程的冲突课时讲授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修;如果重修、补修课程与专业选修课相冲突的课时超过该门专业选修课总课时的1/3,则学生应当退选该门专业选修课。

在学生专业选修课学分未修满影响正常毕业的情况下,学生应当直接改选其他与重修、补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专业选修课;如因课程安排限制,出现没有其他专业选修课可供改选的情况,则保留该门专业选修课,对于重修、补修课程学生提出申请,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教科办审核后,学生可通过不冲突课时跟班修读与冲突课时自修结合的方式修读重修、补修课程,课程结课后按时参加考试。

2.重修、补修课程与必修课、限选课、强化系列课程冲突

经学生申请,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审核后,学生可通过跟班修读与冲突课时自修的方式修读重修、补修课程,课程结课后按时参加考试。

3. 关于考试成绩计算

学生本人确定重修、补修课程选择跟班修读与冲突课时自修相结合的方式后,不能变更选择的课程及班级,如果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新跟班修读。如课程包含平时成绩,学生应按时完成平时作业,该作业成绩计入重修课程总成绩;如果该课程平时成绩仅为考勤成绩,则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100%

二、缓考

1.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学生最晚应在考试前一天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有关证明到学院教科办办理缓考手续。

2.经过批准的缓考课程可不跟班修读,直接参加下一学年该门课程结课考试,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100%

三、其他特殊情况

若确有特殊情况,重修、补修课程所有课时均不能跟班修读,且该课程学分影响正常毕业,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可自修,经任课教师考核成绩合格后,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一名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全部自修的课程门次累计不得超过2门。

四、解释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法律硕士学院教学科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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