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赵 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
摘 要:为人格权益提供全面的民法保护,是《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的重要理由。但《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十分抽象,具体如何适用还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的规则,以防止被滥用。德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一般人格权适用的规则能为我们完善一般人格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在冒名顶替入学案中,权利人的受教育权并未为民法所明确规定,但一般人格权制度能为其提供充分的民法保护。在对这类新兴的、民法尚未规定的人格利益提供一般人格权保护时,应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保护的必要性问题,通过类型化方法来确定民法保护的请求权基础。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 新兴权利; 司法保护; 利益衡量; 类型化方法
来 源:《学习与探索》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