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王毓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摘 要:“府院联动”是实现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市场化、法治化的有效路径,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存在的“府院失衡现象”直接影响了府院联动目的的实现。上市公司重整中政府公共管理身份、股东身份与管理人身份的混同致使政府对重整的过度干预,直接降低了法院在公司重整中的主导地位,导致上市公司重整市场化程度低、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为解决“府院失衡现象”,应明确两者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角色定位,法院的主导地位不应动摇,政府仅应发挥辅助性作用。在此定位基础上,确立上市公司可重整性标准,并由法院指定专业人员调查重整可行性,成立破产重整管理人协会,除对债权人信息披露外还需强化重整中对法院的信息汇报等,以期实现府院关系的平衡。
关键词: 上市公司重整 府院联动 破产管理人 破产重整
来 源:法学评论 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