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身健,男,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性垄断的具体内涵是理顺其在《反垄断法》中制度设计的重要前提。其中,“行政性”是指垄断行为的产生受行政权力影响,其仅要求与行政权力具备相关性,不要求行政权力的必然行使,也不限制行为主体仅为行政主体。“垄断性”要求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会造成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减损消费者权益的消极后果。以行为主体分类,行政主体的垄断行为包含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以及与行政职权相关的其他行为;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包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两种类型。《反垄断法》的修改应在法律规定中进一步体现行政性垄断的定义,并结合“垄断性”导正目前《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针对“行政性”完善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内涵解读;法律文本;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