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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律硕士学院成功承办诊所式法律教育国际论坛之“法律诊所与法律职业伦理养成”学生论坛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 点击:

2020年12月14日,诊所式法律教育国际论坛之“法律诊所与法律职业伦理养成”学生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学生论坛是“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20周年庆典暨教育、服务与法治国际论坛”的分论坛,旨在通过学生视角,集中展示诊所法律教育在人才培养中取得的成绩,研讨诊所法律教育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分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土学院承办。本次论坛也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院庆十五周年的系列重要活动之一。论坛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参加论坛的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代表以及来自南开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高校和北京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参会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党委书记韩文生教授和教师代表尹超副教授作为嘉宾出席论坛。分论坛由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梁敏副研究员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首先做开幕致辞,他介绍了本次论坛举办的背景,指出了法律诊所教育在法科生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的重要意义。他指出,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法律院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及法律诊所课程,对于立德树人,培养法科生优良的职业伦理具有重要意义。许身健教授介绍了法律硕士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和研究情况。他说,法律硕士学院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为必修课中的重要课程,确定课程要求和评估方式,明确课程目标,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取得了显著成绩。许身健教授还强调了实践教学在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的重要性。他说,实践出真知,法科生只有真正与当事人、与法律职业实务接触才能深化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了解,才能提升职业伦理认知和职业伦理素养。法科生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才”是指职业技能,“德”是指良好的职业伦理,法律人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及法律诊所课程对法科生职业伦理养成的作用至关重要,职业伦理教育是培养三观正的优秀法律人的有效方式,应当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许身健院长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与会同学围绕“法律诊所与法律职业伦理养成”主题分享了自己的认识。

王雯妍同学首先以“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为主题进行了分享。她从林小青“涉黑”案谈起,结合律师的职业特点,指出辩护律师忠于当事人的使命及其在法庭上所扮演的角色天然地要求他们要与控方持有相反的观点,所以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相较于普通的大众伦理则呈现出“非道德性”的特点,尤其是律师的保密义务,通过分析得出了律师保密义务有着其存在的依据与必要性。王雯妍同学还提出,在司法文明逐渐进步的今天,只有对律师的保密义务有了全面的认知与尊重,最终的正义才经得起考验,所以实践中对于律师在涉黑业务中的职业责任的确定,也不应忽视我国律师制度中的保密义务及其范围。

王慧娱同学以“王振华猥亵案”为例,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围绕本案中律师职业伦理方面存在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其一是“律师可否为无耻人渣作辩护?”她认为辩护制度的价值之一在于为“坏人”作辩护,通过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使控辩双方地位趋于平等,帮助法官更好地查明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其二是“律师可否明知有罪而作无罪辩护?”她认为当事人接受委托后,必须以委托人为中心,基于忠诚义务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见,维护委托人利益,律师应委托人要求作无罪辩护于理有据;其三是“律师可否以庭外言论披露案件信息?”她认为对于涉及未成年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辩方不得披露涉及隐私的信息和诉讼证据。

郭瑞佳同学以“李庄案”为中心,探析刑辩律师的执业行为,对本案中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进行反思。她指出,律师作为诉讼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最可能在立足于权利批评权力的立场上来进行法律思维并捍卫法律尊严的主体,尤其是刑辩律师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以刑辩律师为视角,对律师从业中所折射出的问题进行成因检视,最后提出重塑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构想,以期对我国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构建与完善有所裨益。

吴雨辰同学首先对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区别,他指出伦理偏向外部的规制和规则技术的传承,而道德偏向个人内心的约束。进而以孙杨仲裁案为切入点,指出本案中代理律师存在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从漠视委托人利益、不注重法律人的技术和方法两方面入手讨论现今我国律师在职业伦理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最后回溯英国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结合当代中国的司法治理背景,提出对未来律师职业伦理的展望。

郭瑞婷同学从“李某某强奸案”入手,对该案中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及对案件被害人、证人、案件审理情况的不当披露行为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首先,她从该案律师不当泄露案件信息出发,分析了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例外、适用期限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其次,她指出了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立法的不足之处,即义务主体过于局限,保密义务期限相对狭窄,缺乏律师免证特权的相关规定,并且在之前论述的基础上,她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保密制度的改进意见。

胡冠一同学主要论述了律师“辩护”与“伪证”间的界限,分析了“江西熊昕律师伪证案”中涉案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他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的职业伦理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但是法律职业伦理不仅仅需要各自职位工作人员的遵守和维护,更需要不同职位之间的工作人员相互尊重和配合,尊重他人的职业伦理其实也是在维护自己职业的良好形象。他指出,律师辩护既是其义务,更是其权利,需要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的职业人员的尊重。最后,他总结了律师“辩护”与“伪证”间的界限,一是判断律师行为是否基于事实与法律,二是判断是否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必要或合理手段。

李佳林同学以云南丽江中院法官撤职案、韩小黑涉黑案、许霆案、李昌奎案等案例为背景,表达了对我国法官的慎言义务的相关看法。首先。他以相关理论基础从庭内言论和庭外言论两大方面进行了介绍。之后,他在此基础上对法官的规范慎言义务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即:个人身份的特殊性、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同一性、司法公正独立地位的重要性。最后李佳林同学提出了诸如构建法官慎言义务的外部规则、提升法官群体的职业伦理认知、加强对“沉默的法官”的保护措施等完善举措。

王世扬同学从自己的日常观察和参与法律诊所课程的体会出发。他首先分析了法学生和法律人的区别,认为是否需要受到法律职业伦理的约束是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他指出,现有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途径并不能完全弥合学校教育和实践需要的脱节,法律诊所在法律人培养过程中意义重大。对此,王世扬同学将日常行为规范和伦理道德与法律职业行为规范和法律职业伦理、职业道德相对比。最后,他得出结论:法学教育的关键在于“言传身教”,而法律诊所是一个能够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平台,能够帮助学生在校内更好地完成法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养成,使法学生的素养与行业需求相对接,更快、更好地使学生实现从“法学生”到“法律人”的转变。

尹超副教授对八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细致点评。他对上述同学的精彩分享表示赞赏,并鼓励同学们结合“新法学”建设的新形势,兼顾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两个方面,努力发展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实务人才。随后,他从法律职业伦理的历史渊源、概念范畴、研究方法等方面,对“为什么要有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什么”“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新视角”等问题进行解读。最后,他指出,研究法律职业伦理,不能只是关注国内正式颁布的职业行为准则,更要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国际比较研究,以此推动国内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发展,以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进步。尹超副教授对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学教育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与精彩阐发,引发在场同学的深刻共鸣和广泛好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党委书记韩文生教授做了会议总结。韩文生教授结合刚刚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会议精神,对法律职业伦理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他提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我们每个人必须有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使命,他还就如何维护司法公正问题、保护法官及律师的履职环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韩文生教授最后鼓励同学努力成为一名有责任感、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

最后,主持人梁敏副院长再次对参会人员表示感谢。她说,本次论坛是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成果的展示,反映了同学们对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深入思考,非常有意义。同时,论坛也是对法律硕士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检视,有助于法律硕士学院研究进一步研究探讨诊所法律教育的问题,提升诊所法律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她希望同学们在未来的法律职业中,坚守职业伦理,维护公平与正义,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在参会者热烈的掌声中,诊所式法律教育国际论坛之“法律诊所与法律职业伦理养成”学生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