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罗马法中的契约之债与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契约”讲座在学院路校区教学楼207举行。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院Riccardo Cardilli教授做了精彩的演讲。里卡尔多·卡尔迪利教授任拉美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是罗马法、大陆法系民法,以及私法的统一与协调,尤其对债法基础理论有深入研究。本场讲座由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陈汉副教授担任主持人,由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教授和德国马普私法研究高级访问学者朱庆育教授做点评人。
Riccardo Cardilli教授的讲座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债在现代民法典中的地位,二、债的定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德国18世纪法学家的学说与债在罗马法中的定义。他首先从民法典谈起,直至今日,“债”没有鲜明的定义,意大利法学家认为定义不是国家的事情,而是法学家的事情。他还讲到“契约是债的渊源”,“不应该对债下定义,而应该对债的关系下定义”。债的关系,形象地说就是一个人和另外一个人的关系。Riccardo Cardilli教授很形象地为同学们画了两个小人,其生动的演说赢得同学们的阵阵掌声。随后,他讲了格劳秀斯、萨维尼的多个学说,在讨论如何保证债务人的自由和债权人债权的强制力方面妙语连珠。“债务人自由得到挽救,是因为自由只受到限制,而并不是取消。”讲到债与契约的关系上,Riccardo Cardilli教授说道:“如果抛弃债的概念,只使用契约,那么便是放弃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合同开始后开启了债的整个生命,合同的强势可以压迫契约中弱势的一方,承认债,平衡两者,债取得独立的生命”。
讲座的第二个环节由费安玲教授与朱庆育教授进行点评。费安玲教授表示定义的困难,定义是定义背后制度价值判断的结果,直接影响整个立法者的判断。还讲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问题会上升到人的问题中来,这就是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朱庆育教授讲到,债的发生也未必是契约,因为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分,他特别强调萨维尼的观点中关于债定义为支配的问题,这是来源于权利的本质:意志支配力。
最后,同学们进行积极的提问,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附:嘉宾介绍
Riccardo Cardilli教授于1965年9月24日出生于罗马,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教授,拉美法研究中心主任。2007-2010年任罗马法体系下中国法典化与法学人才培养研究中心罗马二大方负责人,2008-2011年任罗马第二大学法学院法史与法理系主任,《罗马与美洲》杂志副主编,自2013年起任罗马第二大学行政理事会成员。他还是哥伦比亚埃克斯特纳多大学客座教授、智利瓦尔帕莱索访问教授和玻利维亚法学会外国会员。其多部专著如《praestare之债与罗马法中的契约责任》、《历史与体系中的“诚实信用”》、《“孳息”的法律概念》等在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撰稿人:姜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