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与知产力联合主办的“法大知产力论坛”如约迎来了第十期的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的会议室里座无虚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费安玲主持本期论坛。
随着近日一南一北两份判决书的出路,稻香村“南北之争”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各自承载着商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两个相冲突的商标能否在同一法域内同时合法地存在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讨论。本期论坛围绕“商标共存”这一话题,从理论与实务方面进行了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玉香教授表示:“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商标共存的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商标共存的判决或裁定。此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冲击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权威,另一方面,由于法官思考角度不同对类似案件而得出的不同判决也在破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权威性。”李玉香教授在对商标共存概念、价值冲突和商标共存合理性分析、可能遭遇的价值冲突以及与我国现存商标制度的协调进行探讨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商标共存的立法和实践,对构建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提出初步的法律建议。
李玉香教授建议我国在商标共存的实现模式中,通过完善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商标转让制度、商标审查制度以及商标侵权中的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来实现商标共存。李玉香教授说,《商标法》在进一步修改中应明确规定允许商标共存,允许当事人通过签订共存协议的形式实现商标共存,并通过相关规定规范商标共存协议的内容、规范商标的使用以及通过附加区别标志等方式对商标共存予以适当规制,达到既利用商标共存的优势,又最大限度避免其缺陷的目标。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避免和稀泥式的做法,防止把长时间悬而未决的侵权争议处理成商标共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研究员林子英,从法官的角度分享了自己在类似案件办案过程中的体会。林子英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不同解读、不同处理,导致基层法院法官办案中存在困惑,但从另一角度又给法官提供了自己对法律理解的展示平台。林子英详细解读了最高法院“南北稻香村案”判决,回顾了鳄鱼案,其表示讨论商标共存的基础是近似,但“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混淆”。
林子英认为处理商标共存问题不仅需要对法院也要对司法政策有非常清晰的了解;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法官通常应当综合考量是否善意、一定的影响、合理的事由、地域、市场因素等多个方面;谨慎、严格地在法律的框架下审理商标共存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三处处长段晓梅对商标评审案件中的商标共存问题作了介绍。段晓梅处长分别介绍了驳回复审程序以及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对商标共存问题的审理。段晓梅处长通过“双喜及图形”商标、“红牛”商标等案例,阐释了商评委基于历史原因、基于基础注册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基于共存协议等几种情况对商标共存问题的处理。
段晓梅处长在对比分析商评委与法院处理商标共存问题的异同及其原因时,认为除了采信新证据、审限等程序性原因以外,还有权衡因素、取向、相对理由的审查逻辑、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要素等实体性原因,并对这些实体性原因一一作了分析。段晓梅处长总结道,达成共存的途径主要有申请人自行签订共存协议或寻求在先商标注册人出具同意书,以及商评委调解。她还表示商评委在关于共存协议的审查中要注意主体、证据形式、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以及协议内容等。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分享了自己对“商标许可”与“商标共存”的看法,他以“南北稻香村案”为切入点,指出虽然苏州稻香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曾许可北京稻香村公司使用其受让的在先注册商标“稻香村DXC及图”,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稻香村公司进行了使用,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从而改变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共同使用"稻香村"字号和各自所有稻香村商标的局面。因此,双方的商标专用权许可协议并未得到履行,实质上更接近于一个商标共存协议。
汪泽列举了法国拉科斯特与香港鳄鱼恤的商标纠纷案对商标“许可”与“共存”的区别进行了说明,许可是在“商标专用权”范围内,即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通过合同约定,权源和商誉归一,且具有期限。而共存则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之外的禁止权范围内,允许他人商标并存,基于合同、事实或法律而产生,权源和商誉分属双方,没有期限,并且应注意加上适当区别的标志。
对于近来媒体对北京苏州两地法院就南北稻香村之间的两起纠纷分别作出不同判决一事,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表示希望能看到媒体的误解得到澄清。赵克峰表示商标共存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被告的主观意图、诉争商标的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市场客观情况、消费者的认知。
赵克峰结合乔丹案、哈东祥商标行政案、BOSSSUNWEN无效案等案例,介绍了各因素对应的证据准备。他用大量图文并茂的翔实资料,详细地梳理了各案例的案情,并分享了各个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诉讼策略,为在场听众带来了丰富的实务信息。
几位嘉宾在作了演讲之后,还就稻香村案中有关双方使用时间先后的认定及其对共存的影响,以及商标评审员的培养机制等在场听众各自关心的问题一一作了回答。
“任何财产都有可能共存,只不过对于共存的路径、正当性、利益救济等的分析和认识,商标法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主持人费安玲教授说,“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有很多信息值得去关注、思考、深入分析,从而提出见解,为使我国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实务案件的处理更符合法的善良与公正的精神而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