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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律硕士学院午间系列沙龙(十七)——“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异议事由的类型化”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9-03-22 作者: 点击:

2019年3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沙龙系列第十七场在海淀校区综合科研楼B205举行,本次活动的主题是“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异议事由的类型化”,主讲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卓越百人”计划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颖。

本次活动由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刘保玉主持,出席活动的与谈嘉宾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纪格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尚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室副处长孙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黄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乌兰。学院师生2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伊始,刘保玉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主讲人刘颖副教授和到场的各位嘉宾,并对他们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与热烈的欢迎。

接下来,刘颖副教授围绕“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异议事由的类型化”这一主题做了50分钟精彩纷呈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分为“异议事由的一般规定”和“异议事由的类型化”两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刘颖副教授首先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讲解了《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执行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中关于异议事由的一般规定。随后又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变迁和发展,全面细致地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异议事由的相关规定。

在第二部分中,刘颖副教授的报告主要围绕所有权、占有、担保物权、债权请求权、“名实不符”情形下真实权利人的权利等五种异议事由展开,并着重讲述了“所有权及其相关情形”这一事由。在报告中,他从所有权的一般情形讲起,针对未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未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未登记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的生存权,债权受让人的权利和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等五种情形条分缕析、娓娓道来,详细展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以上情形的争议,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刘颖副教授的报告结束后,与谈嘉宾围绕刘颖副教授的发言分别谈了自己的看法。

费安玲教授谈到,与这一主题相关的许多问题值得继续研究,诸如:相关条文中,“合法权益”的表述并不准确;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的买受人所享有的期待权不具有物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九条中“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否应得到支持还有待商榷。

纪格非教授谈到,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一个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紧密结合的问题,还需要做好价值判断。她重点讲到关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问题学界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许尚豪副教授认为当执行程序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时,不能再将其看作是执行问题,应该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待。在解决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时,要坚持民法思维、实体法思维。

孙超副处长、黄海涛副庭长和乌兰老师也分别就“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个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刘保玉教授对本场活动做了总结,他谈到,这个话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的领域里有无尽的宝藏,可以多做研究,并且提出四点建议:一、在异议事由的所有权类型里面可以增添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二、在处理借名登记、隐名股东的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和衡量各方的利益;三、关于未登记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不动产的问题还有讨论的空间;四、“生存权高于财产权”的观点有待讨论,立法时需要更多的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现状。

本次午间沙龙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