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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系列沙龙(二十二)圆满举行

发布日期:2019-10-31 作者: 点击:

2019102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沙龙活动第二十二场在学院路综合科研楼B205举行,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

 

 

本次沙龙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陶乾副教授主持,会议伊始,陶乾副教授介绍了参会主要人员并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感谢。他们分别是主讲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卢海君教授、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付继存老师、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张宪老师,以及参会嘉宾刘智慧教授、刘炫麟副教授、宗婷婷老师、陈希老师、李琳老师及王新宇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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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乾副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沙龙的选题缘由:在司法实践中,玩具、玻璃器皿、茶壶、小饰品、时装、家具等被主张以实用艺术作品要求保护。但是对于此类客体构成作品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的争议。相比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著作权法下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力度更大。对于实用艺术品,能否在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并同时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要件时,使其获得著作权法与专利权法的重叠保护呢?如果认为重叠保护不可取,那么,如何把握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区分?功能性本次沙龙特邀请对此领域有突出研究的卢海君教授做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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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君教授针对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标准及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保护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重叠提出三点认识:第一,不论是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还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中的“设计”,关注的都是“颜值”和“美感”的艺术,从世界范围的立法例来看,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并不本质区别,之所以有术语和表达的区别,并非“第一性” 的,而是“第二性” 的。第二,实用艺术作品同工业品外观设计并无实质性区别,实用品是艺术的载体,产品是外观设计的载体;艺术依附于实用品而存在,外观设计依附于产品而存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够延及实用品的功能性层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也不能够延及产品的功能性层面;从创作过程来看,不论是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还是产品外观的设计,除了二维图案的直接“拿来主义”,在三维立体设计中,往往是,创作者和设计者极力拜托功能的限制,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功能的限制;然而,并不能够因为如此,就断然否定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如果,艺术表达或外观设计是受制于功能的不二选择或有限选择,该表达或外观当然不应该受版权或专利权保护;然而,如果艺术表达或外观设计虽然受到功能的限制,但该表达的空间还是存在的,该种艺术表达或外观设计在满足一定条件之下应该受相应保护。第三,有观点认为,如果承认重叠保护,可能会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期限性落空。然而,专利权保护与版权保护,保护要件、保护力度、保护效率等都存在差异,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之后,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并不减损公共利益,尤其是,在图案直接转用到工业品之上,例如,地毯、桌布等,图案本身属于美术作品无疑,如果否认双重保护,便会出现以下情形:本来是一幅美轮美奂的美术作品,转用到地毯、桌布上之后就失去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之后失去版权保护,似乎并不具有正当性。再者,产品的外观并非刚需,保护期限长一点并不会妨碍技术进步。按照我国现行法之规定,也并不存在否定双重保护的法律依据。再者,一些国家(如美国),曾经禁止双重保护,后来改弦更张,更是说明,双重保护并不必然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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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付继存老师谈到,在接受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前提下,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有三种,即可分离标准、程度的标准和非工业化的标准,可见在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混乱。理论上对此问题也存在较多的争论,主要体现在实用性和艺术性概念的界定上。付老师还认为著作权法定与作品类型法定是不同的概念。客体可以是开放的,但是考虑一种客体是否是受著作权法保护时应当考虑其是否是常见的艺术类型,若不是,则应当由主张者证明其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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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张宪老师介绍了美国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历史及发展方向。美国的法条及判例中未将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的概念界定在其中。美国1976年《版权法》中探讨“有实用性的物品”(useful article)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立法当中界定,有实用性的物品中符合绘画、图形、雕塑作品的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判断标准十分复杂,美国司法实践中避免将法官对艺术价值的判断放入具体案件中。张宪老师认为美国判断标准的适用我们可以借鉴,但是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判断过程当中对于艺术价值的主观判断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我们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将主观的判断过程尽可能地客观化达到司法当中判断标准趋向统一的结果。

 

自由发言阶段,与会的其他老师与同学也提出自己的看法与疑惑。王新宇教授从是否属于同一层面上的问题对著作权法及专利权法上的保护进行分析。刘智慧教授提出自己的思考,实践当中出现实用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等不同种类的客体,它们在申请保护之时,不同法律之间也可能产生竞合,是否需要针对不同的客体新立不同的法律进行保护还是在实践中对作品的类型加以细分,将以上客体统归于现有的法律进行保护?李琳老师认为如果实用艺术类作品在外观设计和著作权法上原则上可以同时保护,但是不能违反制度的价值。具体两者是可以同时适用还是择一适用与我国的立法环境及现实情况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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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讨论的讨论十分激烈,在场师生均收益颇丰。最后主持人陶乾副教授对本期午间沙龙活动进行了总结,本次沙龙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徐景秀/图:徐景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