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
作者:王娣,傅郁林,张晋红,等
基本信息
书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07-31
字数:
页码:775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4kg
内容提要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在对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知识进行全面介绍的基础上,充分反映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并力求做到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创新和突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与原民诉法相比有了较大修改:从条文上看,修改了60个条文;从内容上看,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等内容。因此,本教材在写作过程中特别注意对新增加、修改内容的阐述,力求准确介绍现行法律规定。由于法律硕士对实践性需求较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注重对实务问题的提炼和解决,以短小精练的案例作为辅助工具和分析素材,以达原理叙述与案例解说并进、互补的目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在每章和每节中设置了“本章要点”和“本节要点”,对本章和本节需要学生掌握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总结和提炼。每章后设置了“深入思考”以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和关注更深层次的相关问题。“法条链接”和“扩展阅读”则提供学生进一步阅读的指向目标,既可以扩充其知识面,又可以避免学生盲目阅读。
目录
第一章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概述
一、民事纠纷
二、纠纷解决
第二节诉外调解
一、调解概述
二、民间调解
三、法院附设的独立调解
第三节商事仲裁
第四节劳动仲裁
第五节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六节民事诉讼
第二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功能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功能
二、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
三、民事诉讼的规范功能
四、民事诉讼的教育功能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渊源
三、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三章诉权与诉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第六章诉讼参加人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法院调解
第十章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再审程序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通则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开始、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三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十五章司法协助
作者介绍
王娣,女,1964年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为美国天普大学访问学者。著有《强制执行竞合研究》《强制执行法学》《实用合同法》等著作,在《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强制执行法。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项目《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十大理论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傅郁林,女,1965年生,湖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证据法学、纠纷解决(中、英文)等学科教学和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50余篇。主要专著和译著有《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美国上诉程序》《美国法官自选裁判文书译评》《危机中的民事司法》等近10部。编辑作品有《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丛》(十卷本主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执行主编)等10余部。2010年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乔欣,女,1962年生,天津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出版专著和教材《仲裁权论》《仲裁权研究》《仲裁法学》《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比较商事仲裁》等。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10篇。曾主持、参与省部级研究项目多项,现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主持人。
张晋红,女,1959年生,山西长治人,广东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民事之诉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经济审判原理》等著作,主编和参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学》等10余部教材,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曾获广东人民政府、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等颁发的优秀研究成果奖。
文摘
四、民事诉讼的教育功能
进行法制教育和培育法律信念,是由民事诉讼的规范功能衍生出来的功能。
首先,司法承担着向公众说明“法律是什么”的责任。司法如同戏剧一样,在事物自身和表演所指定的空间内叙说着法律;司法机构不仅仅要通过判决解释法律,而且要通过法律的仪式、表演,以及对待参与者的方式,展现它在给定的范围内正当地行使了权力。司法过程的核心是说服,双方当事人努力说服判决者相信他们关于事实和法律的那个版本,才能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但他们提交法院判决的案件是一个事实与法律的混合体。事实之所以被称为事实,是因为它们并非虚构;但事实与法律之间的互动是由一种“可操作的、弹性的逻辑”引导的,对于事实和法律的选择常常受到第三种因素的引导,也就是在法庭上可能表演的潜在因素,亦即证据规则、对方的状况、诉讼的动态(包括突然袭击和临场反应)、证据和证言的类型以及法律的强制等。换言之,对于事实和法律的选择取决于或借助于律师说服判断者的表现,这一特点将法律案件与科学考察区分开来。正如生活素材必须经过编剧的剪裁,最好的案件陈述就是真实与想象的天衣无缝的契合,而只有反映生活真实的剪裁和再现才能说服受众(剧院中的观众和法庭上的裁判者)。法院的剧院性质使之有了自由的空间,这就是人性的空间,尽管这个空间常常受到争议,但它就是司法的特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