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合规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共同主办的“数字时代新业态用工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来自高校专家学者、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江浙沪法院系统的多名实务专家、互联网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合规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王毓莹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是中国政法大学合规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成立后召开的首次会议,他对莅临此次研讨会的各位代表表示欢迎和感谢。数字时代新业态用工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在疫情反复,经济面临下行态势的情形下,如何做到“六保”“六稳”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召开数字时代新业态用工法律问题线上研讨会,对维护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王毓莹教授指出,我国新业态经济发展迅速,对于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是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既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又要切实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如何认定平台用工关系,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在探索之中。希望此次研讨会能为实践提供有效的智识支持。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干部罗鑫煌表示,新业态用工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研讨会的召开恰逢此时,期待会议能够输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综合办危浪平主任分享了新业态用工案件纠纷的宏观情况:从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看,涉新业态用工纠纷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遭受损害和执行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等类型。司法实践中可能更多从三个方面考量,一是依法支持平台经济有序发展,二是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三是通过个案司法裁判推动社会综合保障机制不断完善。个案裁判或者司法政策主要对急迫、重要问题起到规范作用,但是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更重要的是发挥行业自律和行政规范作用,形成行业治理合力。
专家学者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主题展开研讨:一是新业态用工关系的认定;二是不完全劳动关系情形下,新业态劳动者与企业权利义务的边界探析;三是新业态劳动者致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
苏州劳动法庭王岑庭长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作了发言。一是新业态用工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泛化的问题。对此王庭长表示,平台企业为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劳动者创造更大价值提供了机会,泛化认定劳动关系将增加企业成本,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社会发展,因此应当树立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规范发展并重的理念,合理保护双方的权益。二是司法审判缺乏法律规范依托。除了依靠人社部56号文外,法院只能根据传统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认定,包括人格力属性、经济力属性、组织力属性。三是案件当事人大多不是平台公司,而是平台公司配套或合作的下游公司。对此,司法实践将更多关注劳动者的救济和保护。一方面直接认定劳动者和下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平台公司短时间内承担过重的社会责任。在未来可以通过增加平台对配套公司的资质和赔付能力等的审查义务,完善相关责任承担机制。最后王庭长表示,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应当在合同理论的基础上增加劳动保障的内容,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李骏认为只有先从宏观角度厘清新业态经济这一社会现象,才能更好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对此,李法官根据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将其分为调配型平台和组织掌控型平台,并一步指明平台仅仅是劳动者和消费者使用的软件,是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因此应当穿透软件追寻相应企业的责任。组织掌控型平台通过配置劳动、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是市场经济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无形之手”在网络经济的背景下小范围、局部的显形化。在具体问题上,李法官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可以简化为经济上的从属性和身份上的从属性。但在新业态用工案件中,往往存在多家公司和劳动者分别建立不同的从属性关系,从而产生了从属性割裂,这一点区别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因此构建第三类劳动关系十分必要。当仅具备部分从属性的时候,可以根据由近及远的顺序确定相关的企业主体,认定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第三类劳动关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皓认为56号文将原本分立的劳动关系和其它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融合,产生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在此基础之上,黄法官同意苏州中院王庭长的表述,认为应当在民法中加入劳动基准法构建相关法律法规。但有鉴于劳动法仍未修改,还是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搭建不完全劳动关系,而与之最为接近的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因此,黄法官主要从劳动法角度将新业态用工涉及的法律关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劳动关系,需具备三性要件;第二类是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不完全劳动关系,需具备部分三性要件;第三类不具备任何的劳动属性,属于合同法、侵权法等其他民法规制的范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孟泉副教授从宏观角度做了分析,指出要审慎确定各种治理手段的边界问题。政策治理应当更加细化,考量劳动者权益被损害可能性、劳动者在平台上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准确界定用工关系。平台应当主动建立与员工的沟通机制,自主推动各项福利计划。在治理过程中,应注意原有社会秩序的维护,并坚持从劳动者自身需求的角度出发,方能最大程度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宋建宝主任提出,现行的三类用工关系是对以往司法裁判中对劳动关系泛化认定的一种校正,同时由于劳动法尚未修改,不完全劳动关系只能定位于劳动关系项下的一类。其次,外卖、网约车、快递等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差异很大,对于用工关系不能一概而论。最后,只有做好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才能正确处理劳动者遭受损害和执行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侵权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教授首先从基本概念角度出发,指出传统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人格从属性,包含时间要素和流程要素,并在人格从属性的基础上衍生出经济从属性。平台劳动将时间要素冲淡,因此未来界定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细化时间要素的具体构成要件。其次,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文义表达决定了其更接近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而非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更强调劳动者和平台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再次,在传统劳动关系下可以将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排列组合,并准确定位不完全劳动关系。最后,娄教授对劳动关系中的各种权益保障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完全劳动关系做了相关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助理教授表示,新业态用工司法实践中需关注的问题一是“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二是“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三是“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其针对三个问题发表了意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中心主任张成刚副教授首先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强调平台企业对新业态中价值创造的贡献。其次,其认为应当区分交易规则和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最后,他认为新业态用工关系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用工主体资格问题、从属性判断标准、劳动就业权的保障以及劳动市场的维护等。他指出在新业态用工关系的标准制定上应吸取劳动合同法的教训,避免过度保护导致交易成本的大幅上升。
阿里本地生活服务公司法务部资深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张毅,美团法务总监(争端解决)朱峰,美团公共事务部法律政策总监田林,京东法务副总钟宣,阿里巴巴集团司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胡俊英,货拉拉境内事务法务负责人程子芯,达达高级法务经理施晓芸,滴滴政策法规研究院高级研究院周巡等互联网企业代表也从自身角度出发,结合行业特点做了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合规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主任王毓莹教授总结指出,规范平台用工时,要妥善处理好平台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与会者主要从新业态三类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研究、不完全劳动关系情形下,新业态劳动者与企业权利义务的边界探析、新业态劳动者致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丰厚成果,期待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