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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实务系列讲堂第十七期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2-05-11 作者: 点击:

2022年5月10日下午,法律硕士学院法律实务系列讲堂第十七期——国际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概览主题讲座在线上顺利举行,这也是涉外法律实务专题系列之四暨2021级涉外律师班涉外法律实务前沿讲座公开课第一讲。本次讲座荣幸地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律师担任主讲人,由2021级涉外班班主任陶乾副教授主持。2021级涉外律师班选修《涉外法律实务前沿讲座(双语)》课程的学生及学院其他年级法硕学生共6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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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陶乾副教授介绍了曹丽军律师的学习和职业经历,曹律师先后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及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曹律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十余家国内和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曹律师连年被钱伯斯(Chambers)评为第一级别(Band 1)国际仲裁律师,并于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次获得《中国法律与实务》(China Law & Practice)颁布的“年度争议解决/仲裁领域卓越律师”奖项。陶乾副教授和涉外班同学对曹丽军律师表示热烈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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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中,曹丽军律师首先从七个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了全面介绍。第一,他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主要是立法和公约两大类,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而公约主要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第二,他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和“商事”的含义做了界定。第三,他将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概括为自愿性、自治性、保密性、快速性以及裁决的强制执行性。第四,他介绍了“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含义,即仲裁地作为国际仲裁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意义至少有三个方面:仲裁程序法、管辖法院、仲裁裁决籍属。第五,他对于“临时仲裁”进行了概括,并就“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如“三特仲裁”、《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等立法动态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六,他分别介绍了《纽约公约》和中国《仲裁法》所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等情形。最后,他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进行了讲授,并对其中重点的文件披露程序、庭审程序等做了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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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曹丽军律师从三个方面讲解了投资仲裁相关内容。一是投资仲裁的基本情况,投资仲裁区别于商事仲裁的特点体现在仲裁当事人、所涉国际法条约及国家利益、透明度高、保密度低等方面。投资仲裁方式有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所依据的公约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公约、华盛顿公约)。二是投资仲裁领域的热点问题,如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问题、投资仲裁条款范围的解释。三是涉中国的投资仲裁案件,曹律师通过一件件具体生动的案例,把投资仲裁的要点和趋势一一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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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交流环节中,同学们踊跃提问,曹律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最后,陶乾副教授对于曹丽军律师的讲座进行了简要精炼的总结,并再次对曹丽军律师在疫情期间开展讲座表达了衷心的感谢,期待曹丽军律师继续关注和支持法律硕士学院涉外律师培养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她希冀全体同学以曹丽军律师为榜样,勤学敬业,成长为优秀的法律实务人才。

至此,法律硕士学院法律实务讲堂第十七期圆满结束。



文 图  李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