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法律硕士学院法律实务系列讲堂第五十七期“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与虚假陈述之认定”讲座于学院路校区举办。本次讲座特邀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王军律师主讲,商学院财务会计系副主任何顶老师主持并点评。
何顶老师首先致辞,她对王军律师表达了热烈的欢迎与诚挚的感谢。她指出,本次讲座的举办与当前证券行业财务造假屡禁不止的背景密切相关,具较强的现实意义。她强调,在当前财务造假问题频发的背景下,投资者与监管机构纷纷将目光投向审计师群体,对其是否秉持独立性原则、是否勤勉尽责,以及其对财务报告所提供的合理保证程度,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审计师因虚假陈述而涉及责任追究的后续措施也已成为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两大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思考。
何顶老师还表示,本次讲座的主题不仅深刻且广泛,深入剖析审计与会计领域的专业知识,还将紧密联结法律范畴的相关议题,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她希望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能够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全面审视审计师的角色与责任,获得宝贵的学术启示与实践指导。
随后,王军律师结合实务案件,围绕六大核心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讲解。他首先阐述了“重大性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这一问题,详细剖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关于虚假陈述涵盖的三个关键方面。在探讨“行政处罚不考虑重大性”时,王军律师引用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读。
针对“刑事责任的重大性”问题,王军律师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规定,以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中相关条款,深入分析了刑事追责的法律依据。
在“重大性的依据”方面,王军律师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一条,并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细致阐述了“重大性”的渊源。
最后,王军律师阐述了“勤勉尽责的标准”问题,他结合《证券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的规定,指出审计师勤勉尽责是一种工作态度,但并不需要保持无止境的勤勉,勤勉尽责止于合理保证。
通过一系列深入浅出的讲解,王军律师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全面审视审计师责任与义务的独特视角,也为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在点评环节,何顶老师高度评价了王军律师对审计师责任认定现状的剖析和探讨,指出由于当前法规存在模糊性,导致审计师在实践中难以明确界定”重大性”的边界。她强调,尽管审计师需确保提供合理保证,但由于合理保证的执业标准并不明确,审计师往往难以判断自己是否已尽到应有的执业责任。同时,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审计师正面临着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的高期望与日益严格的规制环境产生的双重压力。
结合现状,王军律师根据何顶老师的提问,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平衡司法执行尺度以及避免无辜事务所承担不应有的责任等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最后,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向王军律师表示感谢,讲座圆满结束。
图片:王文静
编辑:李欣月
初审:吴荻
黄晓慧
终审: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