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7日,海南岛国际电影节“国际影视产业文化交流论坛——全球视野下的版权创新与产业新生态”成功举行。该论坛由海南岛国际电影节组委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参与协办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益保护——影视行业AI的应用”圆桌会议。
圆桌会议由我院私法研究所所长陶乾教授主持,嘉宾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志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研究部主任赵香,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党支部书记、教授焦和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媒体艺术设计学院教授、国家级高层次青年人才叶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国柱。
叶风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对影像创作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范围广泛。在影像创作的前期创意到中后期制作,人工智能已全面介入。二是改变现有创作方式。人工智能的介入简化了传统电影创作的复杂流程,降低了技术门槛,让更多人能够参与到影视创作活动之中。一般而言,只要创作者付出了创意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就应受保护。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受保护,则需从创造过程、使用者以及应用场景这几个角度综合判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媒体艺术设计学院教授
叶风
苏志辉院长指出虽然理论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存有争议,但这种争议并不妨碍其获得司法上的保护。相较于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其他保护路径,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可能更为直接且全面,司法实践也趋向于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就五起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案件的分析,需要关注两点:第一,需要区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内容和人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第二,在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后,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做进一步判断。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苏志辉
王国柱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若要构成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独创性要件。从根本上看,独创性要求作品来源于人且体现人的创作性。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上,则需要考察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即是否将人的主体性要素投入到人工智能生成物之中。而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问题,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途径有限,大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限定。面对这一情况,存在两种思路,一是改变著作权法的原理制度以适应人工智能发展,二是尊重著作权法的价值理念、立法宗旨,在其之外创设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新制度。王国柱教授个人更倾向于后者。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国柱
赵香主任首先介绍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影视产业所提供的服务,其中包括作品登记服务、质权登记服务和版权交易服务。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尤其是影视方面应用凸显,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权属归属、科技伦理、治理等诸多问题。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制度创新方面,希望借助海南的区位和制度优势,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存证登记机制。在技术支撑方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初步建立数字版权链业务,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登记存证搭建相应技术平台。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研究部主任
赵香
焦和平教授指出,法律上的财产需具备三个条件,即价值性、稀缺性以及可交易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成为法律财产的三个要件,具备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理论探讨上存在争议,立法处于观望状态,司法则更为积极,多数案件都采取了积极保护的做法。而在司法实践之外,行政方面也可以积极探索新的保护保护路径,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个案登记制度。通过不断探索,以推动理论、行政、司法、立法等各方面的不断发展,最终实现法律理性与科技智慧相互促进,让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人类。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党支部书记
焦和平
陶乾教授认为,伴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AI已经成为影视、时装、数字艺术等领域从业人员的一种创作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本质是一种数据衍生品。对于有流通价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如何对其进行保护,需要区分个案场景。如果AI工具的使用者在提示词输入、参数选择、素材选择、生成结果的选择与优化过程中有独创性的贡献,那么生成内容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之下,可以作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版权保护,但在保护范围上,文生图、文生视频并不能按照美术作品、视听作品进行界定,而是应当类比汇编作品、整理作品,限缩保护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
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
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陶乾
本次“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益保护—影视行业AI的应用”圆桌会议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艺术界与法学界的思想碰撞。在高速发展情况下,如何平衡产权和发展的关系,是我们每个人都要关注的话题。让我们持续地对这个问题保持关注和研究,也希望在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之下,让我们都奔赴一个安全、可信、开放的人工智能时代。
文字整理:汪彬
图片:官方摄影
编辑:王新烨
初审:吴荻
终审: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