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硕士学院与知产力联合主办的“法大知产力论坛”第十三期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与大家如期见面。
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快速更新迭代、自媒体行业迅速繁荣扩张,内容生产从少数作者的职业行为变成一项全民都能参与的普通活动,由此产生的侵权问题也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
为此,此次法大知产力论坛围绕改编与抄袭如何界定?短视频创作的原创性该如何界定?短视频如何合理使用素材等议题,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亮担任主讲嘉宾,从自媒体时代的内容合理使用规则问题切入,探讨了对自媒体生产内容引发法律争议的看法。担任本次活动主持人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从著作权法深度剖析,从基本行为、主体与权利、公众及其行为、合理使用制度等四个方面结合具体场景全面讲解。
首先,他认为著作权法相比专利法、商标法而言特色鲜明,理解它需要格外重视基本概念。其次,复杂性也是著作法的鲜明特征,技术与产业的需求致使权利要求的产生,版权也因此而来。各个国家对于版权的重视促进了版权行业的蓬勃发展。著作权法要把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厘清,达到平衡的发展是非常困难的, “司法不易,立法更难”。
关于第一方面,《著作权法》第一条体现立法目标多层次的特点,“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是直接目标,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以此激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的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这三个目标是层层递进。刘银良教授指出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兜底权利条款的不合理性,原因之一是该条款可能导致法院在处理疑难案件时产生不一样的判决结果。这也是著作权法立法难的关键问题之一。
第二方面从作品的创作开讲,著作权法下的作者身份与著作权的认定,一定是基于作品。赋予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复制、发行、传播、演绎、表演这五大权利,目的在于控制作品的传播行为。著作权法下关于作品的基本行为有三类,作品的传播、创作和使用。通常使用的环节会被忽略,这可能导致框架缺陷。著作权法有两条主线,第一是作者及其著作权,第二是传播者及其邻接权,但还应该有公众的权益保护。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几乎都是著作权法下的公众。公众包括作品的消费者和再创作者。消费者即消费作品的人,其行为包括学习、研究或欣赏等。再创作者即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人,其行为包括评论、戏仿或演绎等。在二次创作中,可能涉及演绎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在数字互联网环境下,产生了包括混音、拼图、剪辑等形式多样的再创作。此外还有向公众提供作品信息的机构,如公共图书馆或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等。在数字互联网的背景下,作者、传播者和公众的身份界限变得模糊,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相互转化。所以著作权法下的公众含义相当广泛,几乎包括每个社会成员。公众的参与也为文化的创新与传承提供源源不断地生机与活力。
紧接着刘银良开始介绍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行为,包括学习、研究、欣赏、创作等。根据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的内容,制约相关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可能成为第二款。如此修改可能会导致公众对作品使用的制约条件增多,不利于作品的使用。但无论如何,第22条都是一个防御性的理由,作品使用者可以把它作为侵权抗辩事由。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则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从著作权法司法实践的角度展开论述。首先,她对于用户生成内容的含义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其本质是基于web2.0技术背景下衍生的互联网使用方式或创作方式。在此背景下,用户生成内容的形态因界限模糊容易产生权利冲突进而引发纠纷。
紧接着,颜君将话题限定到时下最热门的视频侵权行为。就涉诉情况看,按照对原作品的改变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照搬照抄。此种情况往往侵权方式比较隐蔽与复杂,侵权人会采用深度链接等技术隐秘性方式来侵犯权利人的作品,最近我院还出现了共享账号、搜索云盘链接等技术方式。第二种、化整为零。将长视频截为片段,发布系列短视频内容。第三种、简单改编。采用侵权人大量篇幅的作品且原创性低,有的内容只是将作品改为大量截图。第四种、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剪辑制作,甚至有新的解读。一般情况下,第四类使用才涉及合理使用讨论的问题。
同时,颜君还介绍了法官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考量的因素。一、是否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二、结合抗辩意见分析使用程度。
与此同时,颜君还从司法裁判的过程梳理了司法实践的思路。她谈到,法律是抽象的一般社会行为规范,在从法律到个案的过程中,法官法律适用的思维方式格外重要,是一个复杂的司法决策过程。“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则充分体现了这一过程的复杂性。法官往往通过分析构成要件、进行价值填补等方式,把抽象的法律规则具体化。例如,就合理使用的认定,从使用手段上,考虑引用比例和转换性程度的高低;从使用目的上,考虑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是否属于介绍评论;从行为效果上,考虑产生替代效果还是宣传效果,进而判断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人利益。总的来说,颜君认为,在个案中应精准把握利益平衡,在保护二次创作创新的同时,也应当对原权利人有充分的尊重。
第三位发言嘉宾是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吴亮律师。
吴亮首先解释了她对于合理使用的认知。她指出,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的存在是给予我们一个权利人的边界,告诉我们如何安全的“玩”转自媒体。但是《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对封闭,自媒体人难以从法律上找到指引,因而无法对此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这是其不足之处。
接下来,吴亮先引入了四因素与转换性使用的相关内容。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为合理使用界定了四个参考因素。1、被告对原告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原告作品在多大程度上受著作权法保护,其独创性如何,原告作品发表如否。3、被告使用部分占原告作品的比重,占原告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部分的比重,是否原告作品核心实质部分。4、这种使用对原告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作品的价值影响。并不是所有的要素都必须全部具备才认为是构成合理使用,而且也不一定是非商业性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商业性使用也能构成合理使用。在不同的案件中,法官也可能会基于具体的案件,对不同的这四个因素有一个权衡和考量,某个案件中可能某些因素会比较突出。基于第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院衍生出来的转换性使用。在为数不少的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转换性使用。
随后,吴亮将场景与内容结合,具体分析了两个自媒体内容的使用场景。 第一,用户上传的竞技类游戏直播内容是不是构成合理使用。第二,电影类的解说短视频会不会构成一个合理使用。每个案件案情与场景不同,其中的行为定性就会不同,因此要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位嘉宾演讲结束后,陶乾老师在点评中强调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评判,应关注到行业生态、经济利益链条、平台的商业模式,进行个案分析。陶乾老师还向在场的观众分享了一条喜讯。“法大知产力论坛”获评为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校园品牌,一年多的发展不仅得到全体师生的认可,同时也吸引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论坛的最后,三位主讲嘉宾就参会学生的一些疑惑给出了细致的解答,包括“音乐引用”、“混剪”、“转换性使用”、“中美两国法律对比”等问题。
法大知产力论坛第十三期圆满结束,我们期待下一期法大知产力论坛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