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指出公正司法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2023年1月2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成功举办“2023年新年论坛暨大法官论道(五):公正司法的基础制度”,论坛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参加论坛的校外嘉宾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民法典编纂研究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刘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参加论坛的校内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党委书记韩文生教授、副院长刘智慧教授、副院长梁敏研究员、院长助理万青副研究员,院长助理刘炫麟副教授,以及学院公法教研部、私法教研部、经济法教研部、实践教研部和管理岗位等法律硕士学院的师生代表,以及其他法律界人士近300人参加了本次论坛。会议由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主持。
许身健教授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说,法律硕士学院在新年伊始举办这一论坛,旨在为新一年的工作吹响号角、夯实基础,迎接新年开门红。新年论坛一直以探索人才培养规律为宗旨,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了专章部署,其中重点强调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本次论坛以“公正司法的基础制度”为主题,对于全院师生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探索构建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制度和基本理论,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校长马怀德代表学校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各位专家学者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中国政法大学,特别是法律硕士学院的建设发展表示感谢。他指出,召开以“公正司法的基本制度”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很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这是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活动。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法治”作了专章部署,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等,这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司法公正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马怀德介绍了学校70年来的办学成就,肯定了法律硕士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他强调,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努力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积极为促进司法公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贡献力量。
江必新教授、杜万华专委、胡云腾教授先后做主旨发言。
江必新教授以“健全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为主题,围绕“健全公正司法制度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公正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格局”及“健全公正司法需注意的问题”三部分展开主旨发言,高屋建瓴的阐述了公正司法基本制度的相关问题。
关于健全公正司法制度体系的必要性,江必新教授从七个方面展开论证。一是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没有公正司法则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权威;二是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三是公正司法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司法的核心要求,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被反复多次强调;四是公正司法是我们党对司法的一贯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公正司法的概念,到党的二十大用独立段落专门部署司法工作,并以“严格公正司法”为标题,体现出党和国家对于维护公正司法的决心日益坚定;五是公正司法在整个司法价值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决定性作用;六是体系化建设有利于公正司法各项制度形成合力。党的二十大报告一共有119处谈到“体系”问题,只有形成系统化、完整的制度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七是要建设良善科学的司法制度。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证明,唯有建构科学、良善的司法制度,才能更好的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于公正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格局,江必新教授仍从七个维度来探讨。第一个维度,司法的组织结构体系与司法活动制度体系相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仍存在如何将坚持党的领导和保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结合起来、如何保障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各自的独立性等问题。对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如立案、审理、判决、执行所涉及的全部活动,都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并形成体系。上述两方面都非常重要、不可缺少,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深入研究;第二个维度,司法公正的保障体系与司法效率的保障体系相结合。尽管司法公正是根本性和基础性的,但司法效率也不可忽视,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效率加以保障和维护。有人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纵然表述有些极端,但不可否认的是,迟到的公正是打折扣的,并非完全符合公正要求。如何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同样是我们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第三个维度,司法权力的规制体系与司法资源的保障体系相结合。建设公正司法制度体系首先要规范司法审判权、检察权,既要防止滥用职权也要防止消极懈怠。同时,在当前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各级法院都面临资源不充分,保障不充足的困境,因此,加强司法资源的保障力度也至关重要。第四个维度,事实认定的规则体系和法律适用的规则体系相结合。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合法性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一些法律规则仍不完善,例如规范冲突的解决规则、法律适用的效力规则等,没有一套成熟的规则体系,便很难实现同案同判,故而完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规则体系迫在眉睫。第五个维度,审前制度体系和审判制度体系相结合。短期来看,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依然是主导且必要的,但长远来看,仅以庭审为中心还远远不够。审前制度不仅可以减少形成庭审讼争,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的消耗,所以审前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应用必不可少。第六个维度,当事人权利保障体系和诉讼维护体系相结合。一方面要保护当事人权利,制约审判权,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当事人不诚信问题仍然大量存在,故不能忽略对不诚信当事人的惩治,要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第七个维度,司法裁判的执行体系和裁判内容的实现体系相结合。当前存在消极执行和乱执行的问题,要加大对于消极执行的治理力度,通过避免让社会组织执行来解决乱执行的问题。
关于健全公正司法需注意的问题。江必新教授依旧从七个方面展开论述。他指出,第一,裁判主体的独立性。习近平总书记对建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一贯主张,值得我们重视;第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中国是人情社会,维护司法公正单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制度的保障;第三,诉讼结构的协同性。过去强调对抗性,纵然对抗性有其优势,但也带来很多问题,要在继承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追求诉讼和谐,在解决争议的同时营造团结友好的氛围,协同的作用便更加突显;第四,诉讼程序的正当性。首先要在正当性的基础上构建法定程序,然后还要用正当性标准来衡量、评价和完善法定程序。第五,审判过程的公开性。公开性对司法审判非常重要,许多不公正的问题是由于秘密和暗箱操作所导致,因此,防止司法偏袒的一味良药便是公开性的实现;第六,制度建构的衡平性。司法讲究公正、公平,公平的司法制度需要衡平来加以保障,不能强调一个价值而忽略另一个价值,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第七,制度体系的开放性。所谓开放性,是指制度要不断改革完善,与时俱进,不可能一劳永逸。尽管我们要建构的是一个定型的、成熟的制度体系,但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制度规定要保证符合客观实际,符合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
杜万华专委从破产法切入,以“中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主题,从五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是保护性质的法律制度。杜万华专委指出,社会上对破产法律制度存在错误的认知,认为破产制度是支持债务人逃债的制度,是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制度,这是不正确的。破产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保护性质的法律制度。第一,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制度,且是破产制度的首要任务。目前有两大制度保护债权人债权,一是合同制度,二是破产制度。破产制度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全面清算、管理、重整、和解,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最大化;第二,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平等受偿权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债务人只能满足部分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能仅仅归结为道德的缺失,更应该归结为制度的缺失;第三,破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重整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中的战略投资人,其投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能够整合,起死回生,实践中如果不保护这些债务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便成了“背锅侠”,进而会影响后续的投资热情,对市场经济也是不利的;第四,破产制度是保护善良守法的债务人债务豁免权的法律制度。之所以赋予破产债务人债务的豁免权,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可以分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打消投资者面对复杂市场时的重重顾虑,保证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中,赋予债务豁免权,可以保护家庭的稳定。如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于自然人、市场主体的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不予豁免,其经营的各种债务将会无限制的追究到家庭财产,家庭的瓦解便成为可能,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是可以使债务人获得人道主义的救赎,获得重新走向市场的机会和可能。当然,制度的前提在于仅赋予善良守法的债务人的法律权利,至于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会得到打击和制裁,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破产制度是保护善良而守法的债权人接受社会救治权利的法律制度。通过利用破产法律所规定的司法重整与和解制度,对生病企业进行救治,使这些企业在生产要素重新整合后适应市场需要,重获新生,成为能够创造经济价值的市场主体,促进经济的发展。第六,破产制度是保护债务人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不仅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是破产制度维护的重点。曾经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便是惨痛的历史教训。对此,我们要汲取教训,防止破产企业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要让破产制度起到关键作用。
其次,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要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产生好的经济效益,而破产法律制度涉及到破产清算、司法重整和和解,破产清算通过把原有的企业彻底打碎,将其所控制的各种生产要素释放到社会中,从而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重整以后的企业不仅焕发活力,同时也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因此破产法律制度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再次,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保证。目前,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无非两个途径,一是直接起诉债务人,然后强制执行,拍卖其资产来保证债务的回收,但缺陷是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并有可能让这一企业死亡。二是银行把债权(包括不良资产和可回收资产)作为资产包进行出售,让这些资产包在金融领域拉长它的循环,但在击鼓传花的模式中,鼓点停止的那一刻,落到谁家谁便是“倒霉者”。所以不良资产的化解依然是很大的问题。对此,杜万华专委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理论上讲,不良资产不过是包括资本、科技、管理、土地、劳动力与市场等生产要素的错配,造成资本(资金)沉淀在动产、不动产中,沉淀在产品中,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将其置换出来,并回归到投资者手中。因此,解决不良资产的办法,从根上讲,是解决资本(资金)与其他生产要素按照市场需求的正确配置,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落到实处的问题。只有配置正确,商品被市场接受,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价值才能在市场交易中得以实现,不良资产才能转换为优质资产!因此科学经营不良资产,转换不良为优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健康发展的前提,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这也是我多年来从事破产审判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体会!因此,完善破产制度是处理不良资产的很重要的方式。
第四,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服务小微企业的重要保证。破产的国有企业之所以陷入破产,很重要的因素是官僚化和行政化的趋势比较明显,造成内部的机构重叠、效率低下、管理混乱,最后造成破产。而民营企业的破产主要缘于多数民营企业为家族企业,企业家、企业主和企业不分,企业的财产权利和企业家出资人的财产权利不分从而导致破产结局。所以,破产法律制度通过司法重整,找出陷入破产的原因,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构建新的企业,让濒临死亡的企业走向新生,走向强大。另外,对于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这些市场主体无法得到破产法律的保护,是自生自灭的,因此,破产法对于维护小微企业方面应发挥作用。
第五,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构建科学化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保证。在执行之外增加破产环节,即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法律义务,企业或个人就走进破产程序,在破产中不被市场接受的可以破产清算,若通过司法重整与和解,能够得到挽救便可以进行“救治”,让他们重新恢复生机活力。如果建立了完整的破产制度,并其置于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之中,那我国将建成以立案、审判、执行、破产为不同环节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在这个机制中,立案的职能是对外服务群众,对内服务法官;审判的职能是查清案件 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划定边界;执行的职能是对有履行能力而不愿意主动履行民事法律义务的当事人,运用国家强制力强迫其履行民事法律义务;破产的职能则是对无力履行债务或者整体上不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通过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的方式,促进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债务,获得经营能力、摆脱债务困境。只有建立起这一完整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在执行环节存在的大量执行不能或者整体执行不能的案件,才能真正被化解,困扰我们多年的“执行难”问题才能真正在制度上被解决。从目前来看,我们正在向着这一目标前进,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所以,当前正在修改的“破产法”,不仅仅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是对我国营商环境的完善,还是树立起建立良性循环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最后一根梁柱的制度构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胡云腾教授以“论法官的独立审判与法院的集体决策”作主题发言,他认为实现公正司法的审判制度虽然很多,但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最终都要依靠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讨论法官独立裁判与法院集体决策,首先要对审判权有正确认识。审判权一般由三方面构成,一是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主导权,二是对事实证据和案件性质的判断权,三是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决定权。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实际只能管控诉讼程序的最后一段,但是这段程序承担的公正司法责任却是全部的,这就出现了权力和责任不相匹配的问题。所以,要保障公正司法,构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实的防线,最为紧迫的是要优化和强化法院的程序权配置。
法官独立裁判和法院集体决策是审判权的两种行使方式,而不是两种权力。司法实践中,审判权的这两种行使方式都很重要,但处理案件的数量差别很大,约75%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官审理,25%由合议庭审理,经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仅1%,甚至不到1%。所以研究司法公正,务必要重视研究独任制审判的公正运行问题。加之在信息网络时代,独任制审理的一些所谓简单的小案子,很多时候反而闹出大舆情。简言之,案子虽有简单与复杂之分,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感受度是没有大小之分的。因此,无论是独任法官审判的案件还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都要给予同等重视。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看似是从过去的集体决策转变为如今的个体决策,但实则强化了法院的集体决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实行司法责任制以后建立了四类案件的院庭长监督机制,这种监督实际上是一种集体决策,院庭长的监督本质上是对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加持;第二,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审理重罪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要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制大合议庭审理,大合议庭制度就是一种集体决策;第三,各级法院均设立了专业法官会议或者主审法官会议制度,最高法院还专门出台相关文件对其运行进行规范,专业法官会议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为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案件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第四,改革了审判委员会制度,优化了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强化了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以上举措,不仅没有削弱法院的集体决策机制,相反进行了强化。对此,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不是改变过去的集体决策机制,改革的重点是原来的审判责任集体承担机制;二是由于案件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大量存在行刑民交叉的情形,需要集中法官的集体智慧和强化法院的集体决策机制;三是独任制、会议制审判的案件取消了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的做法以后,保障法律统一适用成为主要矛盾,必须强化集体决策机制建设。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独任制法官审理的案件在整个案件中占了绝大多数,因而有必要正视独任制审判存在的短板并予以补足。最重要的是要将制度机制转换成法官的理念和自觉,不断增强法官公正裁判的能力。为此,法官第一要树立统一司法的理念,统一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这里的统一包括价值观念、法律见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第二要树立案例司法的理念。要重视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刊登的公报案例、出版的业务指导案例和上级法院发布的参阅案例,切实将这些案例中的法理、规则和方法作为办案的指导和参考。第三,树立说服司法的理念。把如何说服当事人和参见参与人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办案办案不仅要说理,更要说的让当事人服从,把法官的裁判转化为当事人自己认同的意见。第四,树立有限司法的理念。司法权是有限的,也是有边界的,司法权应在事实、法律的限度内运行,不要事前设定处理结果,不要过度使用司法权力,不要越界行使权力,不能定案的绝不要勉强定案。第五,树立分工司法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有明确分工的,如侦查人员是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公诉人员是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法院是认定案件的事实真相。不要把认定事实真相混同为发现或者证明事实真相,审判就不会越位,就会主动。第六,树立良知司法的理念。良知是司法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国外法律通常都重视良知在实现公正审判中的作用,如日本宪法第76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对日本司法的公正和案件数量近10年不增反降具有重要作用,是否属实就很值得研究。我认为,我国立法对良知规定的缺位,这既不利于法官办理案件时明确地惩恶扬善,也不利于社会公众法官了解司法裁判中的良知,这不能不是一个遗憾。最后,要树立众筹司法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争议案件、疑难案件、敏感案件和其他难以下判的案件是家常便饭,有些情况下就需要法官从社会舆论和公众意见中发现公正裁判的智慧。法官越是善于从社会舆情中众筹司法智慧,越是容易实现司法与社会互动,越是容易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我在职时办理的一些案件,最后都是通过全面、审慎地考量各方面的意见后作出裁判的,效果很好。因此,无论是独任制法官、合议庭法官和审判委员会的法官,都要善于从喧嚣的舆情中众筹司法智慧。
罗智勇副庭长、刘峥副庭长、程琥副院长先后做与谈发言。
罗智勇副庭长用“三高”和“三新”概括了本次论坛三位大法官的主旨发言,他认为三位大法官的精彩发言不仅境界高、站位高、水平高,而且理念新、方法新、内容新。他认为三位大法官无论在法律理论方面还是实践经验方面都堪称标杆,他们的发言既有宏观方面的内容也有微观方面的内容,都是直奔要害,把最重要的关键问题展现在我们面前,让我们从中受益。随后,罗智勇副庭长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从三方面谈了对于公正司法的感受。首先,他认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我们公正司法根本的保障。所以在借鉴国外优质文化的同时,更要立足本国的文化实践特点。其次,要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唯如此,方能让受冤的当事人洗清冤屈。最后,要深化司法改革,坚持阳光司法。让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阳光司法才能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
刘峥副庭长指出,虽然司法公正是首要目标,但也不能忽视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因为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实现司法公正既是一个古老的难题,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根本在于制度的正义安排和正义规范,而制度正义的核心是如何确保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围绕公正、高效、权威这个目标,推进完善制度机制,保证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首先,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一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总的要求是“该放的要放,该管的要管”,尊重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排除不当干预;二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公检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调证据裁判和程序正义原则,以裁判标准作为侦查、起诉的标准,形成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三是着力解决实现司法公正的弱项短板,如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等。其次,确保司法效率的制度保障。一是让诉讼制度更加适应现代纠纷的总体结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改革试点,并推动相关立法修改;二是构建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辖规则;三是完善数字时代诉讼制度规则,大力推进互联网司法建设升级迭代。第三,增强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一是为社会公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创造条件,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二是完善司法公开机制,不仅公开审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理由和根据;三是加强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研究解决其中若干具体问题;四是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法官选任机制,落实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大力加强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法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全面完善司法人员业绩考核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导向作用。
程琥副院长谈到三点体会。一是公正司法的诉讼格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开创性提出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院是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地方法院,这些法院在审理涉及地方的重大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影响,导致司法不公。为此,有必要将绝大多数不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影响的普通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将少数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影响的特殊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确保普通案件和特殊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审判。二是公正司法的保障重点。要着力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好法官独立审判和法院集体决策的关系。持续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坚持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方向,关注解决中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入额难题。深化法官履职保障,保护法官身心健康。建立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发挥公正审判风向标作用。三是公正司法的社会基础。公正司法离不开法治社会的有力支撑。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转变诉讼中心主义导向,将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推进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构建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职能优势。持续深化立案制登记改革,着力解决“终审不终”“终访不终”问题,切实维护良好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自由发言阶段,韩文生书记说,各位专家高屋建瓴,从不同角度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为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知识盛宴。他谈到,建设公正司法的基础制度,还需要考虑法治队伍的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法大时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公正司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队伍。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法律硕士学院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提升学生的公平正义的素养,努力培养良善的法律人,为法大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带来强劲的力量。
最后,许身健院长代表学院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嘉宾的莅临,他感谢社会各界对法律硕士学院的长期支持,并为大家送上新年祝福。
在热烈的掌声中,法律硕士学院“2023年新年论坛暨大法官论道(五)”圆满闭幕。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