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赵霞,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
摘 要:随着金融司法适用行政规章的常态化、制度化,以及穿透式审判在金融司法中的全面推行,金融司法呈现出监管化趋向。金融司法监管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过于公共政策化,在人民司法的理念下,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司法的主要目标,从而扮演监管追随者的角色。由于制度角色和制度功能不同,金融司法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作用有限,金融司法监管化会严重降低司法可预期性,损害契约自由,抑制金融创新。建议按照“相对独立、互相尊重、加强沟通”的原则构建二者关系,发挥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或补强或纠偏的作用,重点关注公序良俗原则及合同效力制度的规范适用,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发挥好金融司法作为规范交易行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金融司法; 金融监管; 穿透式审判; 制度功能 ; 公共政策法院;
来 源:《商业经济与管理》 20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