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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蓟门法思法律硕士读书会(七)——探索当代法律体系

发布日期:2020-04-14 作者: 点击:

2020年4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蓟门法思法律硕士读书会(七)——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以“腾讯会议”的方式在线上如期顺利举行。在法律硕士学院私法教研部的李琳老师的发起下,法律硕士学院各级共15名同学参与了读书会,以小组的形式就《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进行了讨论与观点分享。读书会秩序井然、轻松有趣、氛围热烈,在李琳老师的带领下,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北京时间9:30,会议准时开始。李琳老师首先介绍了《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的作者概况、本书的主要框架和内容,以及研读该书的意义。李琳老师指出:长时间生活于同样的环境会使人认为已形成的制度是理所当然的,但其实法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拓宽法律人的思维圈,引导法律人以不同的方式看待与解决问题。在李琳老师的组织下,各小组有序地对书中内容展开了讨论。

第一组同学(发言人:石玉雪,其他组员:席翔、尹洁)谈到: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国法从内容上差别很大,除了其所包括的实质性规范,各国法彼此构成同一个体系,因为其结构是类似的。其体现在如下方面:(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区别的划分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不能同在一个天平上。(2)实施公法的条件是很难实现的,直至今日也还是不完全的。(3)各国的民法典都有着各自的特征,其通过固有的各种制度表现出来,然而在各国法之间确实存在着同源关系。(4)法律规范是深思熟虑的产物,部分来自对实践的观察,部分是对可能为法官所忽视的正义、道德、政治、体系的和谐等方面的考虑。(5)法律规范可以看成是对原则的应用,但其本身不需具备太强的概括性。法律规范越具有概括性,法官与法学家的任务就越重。

第二组同学(发言人:吴迪,组员:陈诗芮、魏征)认为:罗马法对中国法有很大影响,但该问题的逻辑起点应追溯到中国社会环境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众所周知罗马法的特点是重实体,重私法,是为了更好规制当时社会的经济活动、交易行为等“私主体”的行为才逐渐形成的法律。纵观我国的社会发展,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大多借鉴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与规定,是罗马法影响下的产物,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期间,法律的制定与法制的发展较为混乱,计划经济下个人或私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交易行为的可能非常小,社会出现此类纠纷可能也较小,立法者自然不会将精力投注到这部分立法工作中来。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使得个人和其他私主体能够越发自由地在市场中进行经营、交易活动,也就出现了规制私主体契约、财产等行为的需要,在借鉴同时期其他国家民法立法的过程中,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德国、日本等)逐渐形成罗马法影响下的当代中国民法体系。最后,该组同学对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特色”仍有疑惑,并针对该问题与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了交流。

第三组同学(发言人:于皓童、闫梦蕾)主要从罗马法的传播发展及对后世影响展开介绍。于皓童同学介绍了罗马法自12世纪始在欧洲大陆的发展与传播,闫梦蕾同学则分享了罗马法对后世思想观念与立法技术的影响,并以中国为例介绍了罗马法精神与罗马私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价值,启迪大家在面对新的法律问题时尝试从罗马法中寻找答案,为罗马法注入全新价值与理念,使其重新焕发光彩。

第四组同学(发言人:牟若桃,其他组员:李颖、张美玲)认为:罗马法系国家虽然不排斥判例,但其做出判例的基础是法律条文,没有法律条文的判例是不完整的;相对应,普通法法系国家虽然不排斥成文法,但没有判例的法条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这其实反应了罗马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根本区别。另外,从比较法的现实意义出发,它有助于法制史和法哲学的研究。正如书中提及的,在研究法律分类的历史根源,概念的相对性,制度的政治或社会背景时,只有置身于自己的法治体系之外,才能看得更加清楚。在立法过程中,某些主要潮流是相似的,更具体的来说立法方面的发展也是一致的。立法过程中一定程度的借鉴也是必要的,同时我国在借鉴他国经过实践检验的立法的过程中,也更加注重考察本国的具体情况,这便使法律的移植更加接地气,使其凸显更大的价值。

第五组同学(发言人:贺一航,其他组员:廖天娇)则升华了主题,对“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该组以提问的方式引发同学们对“恶法”问题的思考:公平、正义、平等、自由这些价值是否真的重要呢?我们应该意识到,并不是每个国家都那么在意这些概念。如果这些价值本身就是伪命题,那么判断什么是恶法,是否也是伪命题呢?法的目的不正是在于解决矛盾吗?如果除了法以外,还有别的解决方案,恶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是不是就不重要了?习惯性的违反法是错误吗?我国现在经常宣传依法治国,我们以为依法治国是正当的,事实上,这些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法治都是文化移植。文化移植,当然不一定是坏的,我们许多制度的推进都是通过吸收别的国家成熟的制度,将其本土化。在这个层面,恶法当然是法。在重视以法为解决社会矛盾重要途径的国家,天然就有对法律的遵从意识,一项法律一旦通过,自然会得到人们的遵守。而在不以法为解决社会矛盾重要途径的国家,既然在认同一项法的情况下,都不去遵守,就算通过一项大家不认同的法,也没有什么影响,反正大家都不以其为矛盾的解决途径,法都没有生存空间,何况是恶法呢?

刘颖同学谈到,经过今天的交流与阅读,深刻领悟到了比较法研究的意义:从一个法律制度的发展的起源开始研究,可以了解其背后的法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借鉴,科学的法律移植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负面影响,减少制度引入导致与本国既有法律体系的排斥,从而更好的为我国所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

读书会末,李琳老师对同学们在阅读过程中产生的疑惑进行了解答,并给在座同学留下了两道思考题:1.我国是否需要法典化?2.法是工具还是信仰?此次读书会不仅是一次思想火花的碰撞,也向同学们开启了法律新世界的大门。至此,法律硕士学院线上举行的第七期蓟门法思读书会完满完结,但这并不意味着阅读与研究的结束,在漫漫长路中,法学仍然会带给我们源源不断的、日久弥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