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4日中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系列沙龙第26期如约召开。受疫情影响,本场午间沙龙采用网络线上交流模式。本期沙龙的主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境"。主讲人艾静律师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任职,经手和审理的刑事案件数百件;律师执业期间,代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在刑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法律硕士学院教师张佳华博士主持了本次沙龙。学院各教研部教师、兄弟院校教师、律师和学生等百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伊始,主持人张佳华老师对本次沙龙的主题及主讲人进行介绍,热烈欢迎大家的积极参与,并介绍此次活动的流程。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艾静律师首先向大家分享了其在实践中的一些感受和体会。她谈到,在司法程序简化的改革中,作为法官感觉庭审之外的工作并没有减少,从司法者到刑辩律师另有感悟,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程序从简实体从宽。艾静律师比较赞同陈卫东教授的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针对有专家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对抗式到协商式的观点,艾静律师表示,实践中的种种表现使她对此并不持积极态度。艾静律师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经历了多次改革,不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但实际上仍存在辩护难题,不存在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基础,协商式更是相去甚远。
接下来,艾静律师从实践中认罪认罚的启动、决定、协商的程序、被告人的反悔及辩护、二审等四个大的方面与大家开展了深入交流。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启动、决定”方面,艾静律师认为,在逻辑层面被告人如果愿意认罪认罚,就有权获得从宽的处理。但实践中存在着轻罪案件公诉方因各种原因口头决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她建议相关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若嫌疑人、辩护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机关或法院不同意适用时,应以书面形式给与明确答复。《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这意味着认罪认罚是否从宽的决定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艾静律师认为,如果把认罪认罚定性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就应当像自首制度一样,给予其认罪认罚的机会,只在从宽层面保留司法最终决定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项制度应当与自首等其他制度类似,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在“认罪认罚的协商”方面,艾静律师谈到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控方利用其资源优势压制被追诉人,使其接受本不愿接受的控诉和处理条件,协商性司法异变为压制性司法。第二,辩护律师不能有效参与。比如检察官和被告人的协商,值班律师基本起不到作用;被告人缺乏知情权,认罪认罚在辩护未介入时过早开启;公诉人仅通过电话告知辩护人量刑建议,最终演变为律师说服被告人去接受。由此,引发艾静律师的感慨:真正的自愿性如何保障?
在“认罪认罚的反悔与辩护”方面,艾静律师就热点问题“被告人是否有权反悔”、“辩护人能否无罪辩护”等向同学们介绍了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形。针对现实中不认罪就从重的现象,她认为应当通过细化规则予以破除。
在“一审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抗诉”方面,艾静律师谈到,实务中存在着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检察院同时抗诉和检察院认为无法定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而抗诉两种情形。对于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实践中部分案例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艾静律师总结了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即选择适用层面,被告人无决定权;在具体协商层面,被告人受到压制;在律师参与层面,难以有效参与;在上诉权方面,再次受到压制。因此,她认为协商性司法尚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能够支撑的,依然任重而道远。此外,艾静律师还谈到了其他困境,如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认罪认罚的问题,公安的办案指标和深挖积案的效果问题,以及监委案件调查阶段无法适用等。
在问答交流环节,老师与同学踊跃发言,就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如二审程序中是否能认罪认罚从宽;侦查阶段能否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证据开示问题;自首等量刑情节与认罪认罚的区别等等。艾静律师与张佳华老师就这些问题分别作出解答,并与同学们热烈讨论。
最后,主持人对艾静律师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同时感谢校内外的各位专家、老师和同学的积极参与,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欢迎大家关注我院以后的沙龙活动。
本场讲座内容丰富,互动频繁,效果显著,老师和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