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与知产力联合主办的“法大知产力论坛”第十五期如约而至。主办方邀请到了四位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和实务专家,共同探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网络直播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
新冠肺炎疫情对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但却丝毫没有影响大家对法大知产力论坛的热切期待。作为疫情后的首期法大知产力论坛,本次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举行的同时,还贴心地为与会者提供了线上参加会议的渠道,不仅呼应了本次论坛所围绕的“直播”主题,也为校外人士观看和参与会议、了解网络直播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相关问题的前沿探讨提供了便利。
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陶乾主持。陶乾副教授首先对参与此次论坛的嘉宾及与会人员表示感谢,并介绍了此次论坛的相关议题及背景。
据介绍,近年来直播成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文化业态,教育、娱乐、游戏、影视、体育等行业与直播产业发生着深度融合。然而,这些新变化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一系列问题。由于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平台对内容的监管手段和能力不同于传统的视频平台。针对主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网络直播平台的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尚存一定争议。
广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总监尚莉莉从虎牙的实践经验出发,分享了网络直播平台的版权治理情况。她介绍,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历史并不长,最初的形态相对单一,如今已经发展到游戏直播、娱乐直播、电商直播、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等多种类型并存,用户及从业人员规模也都在不断增长。随着直播内容及表现形式的不断丰富以及技术的不断创新,也出现了着一些具有探讨空间的法律问题。
尚莉莉总监指出,网络直播平台在版权治理中需要面对音乐及视频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界定问题,游戏直播与游戏版权方的权责利划分问题,此外还有各种与版权形成交叉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问题等。她表示,为了尽可能解决这些问题,虎牙建立了事前防御、事中审核、事后追责相结合的基本治理体系。一是以保持平台的技术中立性为基础,设置清晰的平台版权规则及便捷的版权投诉渠道,二是通过“AI+人工+在线举报”的方式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动态监测,同时对确有依据的侵权或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适当追责,以此来实现积极的版权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网络直播的兴起给法律适用上带来了一些挑战,但共识是网络直播的相关权利应受到保护。网络直播中有多种作品使用情形,在秀场、游戏、电商、作品内容等不同类型的直播中,可能使用到音乐、视听、游戏等多种类型的作品。在不同的直播类型下可能产生不同的作品使用场景,这些场景与部分传统规则适用的典型场景有所区别。直播平台注意义务应考虑作品类型、特点与使用方式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以及平台收益模式与权利归属约定与注意义务的关系。
刘晓春指出,直播平台的侵权责任包括直接侵权、帮助侵权等。在直接侵权方面,如果是平台直接提供的,则较为容易确定责任;但更多时候直播内容并不是完全由平台提供,这时应去考查平台进化的过程从而判断其定位。在帮助侵权方面,则需要考虑平台直播特点与监控能力、通知删除机制适用的困难与改造、收益模式的特点等因素。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从司法审判实践角度,介绍了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她指出,网络直播平台侵权案件的裁判要点一般包括:第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第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原告权利范围、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的情形、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谁;第三,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她以梦幻西游直播案、盗墓笔记视频直播案、斗鱼直播间演唱小跳蛙歌曲案等为例,介绍了游戏直播、视频直播、娱乐直播三种类别侵权的典型案例。
颜君法官重点探讨了平台与主播的关系与责任认定问题。她表示,认定的总体路径应比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平台责任认定体系。在主播签约模式下,平台应承担雇主责任;在分工合作模式下,平台和主播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在平台服务模式下,平台则只在明知应知侵权情况下承担责任。而对主播作为独立缔约方,自行决定播放内容,平台有合作分成的情况,实践中则存在不同观点,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替代责任等观点,颜君法官对此做了详细分析,并对直播平台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磊讲解了直播平台内容审核机制。他对国内外不同的直播平台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进行审核时的做法进行了例举分析,指出直播平台在内容审核技术上的一些特点。
孙磊顾问还介绍和分析了目前直播行业的一些政策及平台企业在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例如引起行业讨论的直播百不宜、游戏百不宜政策,国外的游戏企业实践、YouTube网站的合理使用指南和Content ID系统等加强版权合规的做法。孙磊顾问还提到了游戏分级制度,并表示国内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尝试。孙磊顾问认为,在谈论平台责任或者技术的可实现度时,应落脚在最终的技术实现原理上,需要看原理上是否能达到相应层次。
四位嘉宾还围绕通知-删除规则的改造、法律上如何界定“合理”通知、对于“必要”措施如何界定和设计才能避免给主播带来损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在论坛的最后,陶乾副教授指出,平台责任关乎利益平衡,涉及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对平台注意义务的施加、对公众权利的保护以及网络产业的发展。我们应以一个动态的视角去审视互联网时代下服务提供者对创新商业模式的推动和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在认定直播平台对于主播侵权应承担的责任时,需要关注到游戏、影视、才艺、生活、教育、交友等不同的直播品类的商业模式,厘清直播平台与主播间的法律关系,考虑到个案中平台对于内容的实际管控能力。既要要求直播平台本着最大善意原则采取技术防控侵权,也要防止机器审核过滤措施过于激进从而损害网络用户自由表达和获取信息的权利。从长远来看,直播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平台方与著作权人展开合作,营造内容多元的直播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