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新闻】法律硕士学院十五周年院庆系列活动之午间系列沙龙(三十二)“刑法教义学的正本清源”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0-10-30 作者: 点击:

20201027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系列沙龙第32期成功举行。本次午间沙龙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作为主讲人,由他带领大家深入剖析和解读刑法教义学,厘清刑法教义学和其他学科的边界,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徐然副教授担任本次学术交流的主持人,学院各教研部专任教师与各年级学生一起参与了此次沙龙活动。


什么是刑法教义学?讲座伊始,江溯副教授介绍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要试图用刑法教义学的概念来取代刑法教义学,另一派学者针锋相对地提出,不要在刑法教义学之外建构刑法解释学,但在江溯看来,这纯粹是“语词之争”,两种观点其实指向同一种事物,而这种事物其实是“以当下实定法为前提,建构一套体系性的并可用于司法实践的刑法学问”。江溯提醒道:“我们不要被概念所迷惑,概念本身可能不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了解概念背后指向的事物。”


从刑法教义学的定义,江溯继而分析刑法教义学的特征,其最重要的特征是以实定法作为前提,这与刑法立法学、刑事政策学有巨大差异。在刑法教义学的视野里,刑法典是我们的圣经,具有先验效力,我们可以解释他,但不能质疑他。目前不少论文虽然标题冠以“教义学”字眼,但实际进行立法论的研究。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江溯认为,刑法学界仍没有很好地把握以实定法为前提的刑法教义学特征,一些学者不自觉地摇摆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之间。

刑法教义学的第二个特征是体系性,绝不杂乱无章,这可能也是大陆法学的特征,如果没有体系,可能无法将各种各样的法律素材很好地整合起来,而教义学可以说是在整个法学里最具体系性的部分。第三个特征是司法性、也称实用性,刑法教义学的最终目的是为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他绝不是空中楼阁,而要解决实际案件。

在阐明刑法教义学的定义和特征后,江溯分析刑法教义学和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首先是社科法学,后者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待法律。法律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必然与经济学、人类学、神经科学等等发生关联,社科法学运用外部视角毫无疑问会提升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但社科法学的野心是彻底否定法教义学,一些社科法学的文章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傲慢和自信。但江溯认为,社科法学和刑法教义学定位、功能不同,前者帮助我们理解犯罪现象,有助于立法者完善法律,但他可以完全不受刑法规范的约束,而后者天然受到刑法规范的约束,因为刑法教义学需要为法官给出具体案件的解决方案,而法官在做出裁决时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基于实定法进行解释,而不能以经济学、社会学作为起点来论证裁判理由。其次,一些社科法学的学者缺乏社会科学的训练,虽然鼓励跨学科研究,但应对所跨学科有一定的理解。

对于是否在刑法教义学引入刑事政策,江溯持有较为审慎、消极的态度。在他看来,罗克辛教授以刑事政策为基础的刑法理论体系在德国其实不是公认的体系,我们引进时具有主观选择性。更强有力的理由是,我们的刑事政策不同于罗克辛教授所讲的刑事政策。罗克辛教授认为,传统的罪责阶层无法完全过滤一些不应当作犯罪的行为,应当增加预防必要性的考虑,即任何刑罚不应超过报应的上限,在这一范围内考虑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如果行为人缺乏预防必要性,则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可见,罗克辛所说的刑事政策,实际上是把刑罚的预防目的提前放入阶层体系里,朝着限缩处罚范围的方向,但我们的刑事政策偏重于严厉打击,若将扩张刑罚权的刑事政策引入刑法教义学,那么刑法教义学可能沦为专政的工具,而不是保障人权。若采取鸵鸟政策,则名实不副,缺乏研究意义。

谈到刑法教义学和司法活动的关系,江溯提醒道,法教义学服务于司法活动,但绝不是指导司法活动,法教义学并不是司法活动的唯一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官都需要考虑民意、刑事政策等因素,没有国家是例外。因此,法教义学不可能替代司法活动,他只是司法过程中最为主要的依据。

最后,江溯提出对发展刑法教义学的希冀,他再次强调刑法教义学应忠实于我国的实定法,并加强对我国司法活动的研究,一些学者老把眼光盯住外国的理论,极度缺乏研究我国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当然,学习外国的先进理论是十分重要的,但前提是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出发,而不能削足适履。


此次学术交流使得在场师生对刑法教义学有了更为清晰、深刻的认识,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