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新闻】法律硕士学院十五周年院庆系列活动之午间系列沙龙(三十三)“审判实务中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 点击: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证据是行政案件定性、处理的重要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基础,也是司法监督行政的基本抓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相较另外两大诉讼,它在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种类、质证和认证以及审查规则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实务的了解,是真正理解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重要一环。

20201110日中午,法律硕士学院十五周年院庆系列活动午间系列沙龙33期如约举行。本次沙龙邀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杜明哲作为主讲人,以“审判实务中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主题进行了精彩的讲解。法律硕士学院公法教研部宗婷婷老师担任主持人,褚宁老师参与沙龙并作了分享。

沙龙伊始,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对杜明哲法官的到来表示欢迎,并提到,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需要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既需要学界的理论滋养,也需要实务界的实践探索。希望在座各位老师、同学通过杜明哲法官的分享,了解法院对于证据规则的适用及相关经验,为今后研究积累实证材料。最后,许院长预祝这次沙龙圆满成功。

随后,主讲人围绕主题分享了行政诉讼的审判经验,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2019年度丰台法院行政案例为例,对行政案件情况进行了总体分析;第二部分结合实际案件,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生动阐述。

针对第一部分,主讲人以丰台法院收结案情况进行数据化比对,分析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情况,并对行政案件特点进行了分析,进而从行政案件中总结出行政执法的问题。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增多,但收案总量减少;二是案件所涉类型多、个案多,案由占比分布不均;三是,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理难度持续增加;四是,败诉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败诉案件类型仍相对集中;五是,信息公开案件占比仍处高位,成败诉集中领域;六是,重大敏感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涉及敏感因素复杂。

针对第二部分,主讲人从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对象及审查规则、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及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种类、调取证据及证据保全、质证、认证六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对象及审查规则方面,从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对象系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待证事实、行政诉讼的审查方式、法院如何审查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等方面加以分析。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法院审查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是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审查,应当在尊重行政机关判断或者确认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真实、全面、准确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判。

在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及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主讲人从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被告的举证责任上,主讲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区别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的核心。在原告的举证责任上,主讲人结合案例,认为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不合法的证据,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不合法,即使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当然也不免除行政机关关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调取证据及证据保全方面,主讲人提到法院调取证据的要求即《行政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并分析了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程序;在证据保全上,主讲人提到实践中没有几乎没有用过,一般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会主动去勘验现场等,而非经当事人申请,勘验现场要求当事人各方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笔录记载时间、地点、勘验人、记录人、在场人;现场图记载时间、地点、方位、制作人姓名及身份。经各方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在质证方面,主讲人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固定证据、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证据、调取证据、质证方式几个层面加以阐述。

在认证方面,主讲人认为,认证即对证据进行认定,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司法证明环节中,认证是最重要的,它是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是法庭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认证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法定程序,它不受任何来自合议庭之外的因素影响和干扰,由合议庭全体成员依法独立进行,而且全面、客观和公正审查认定证据是对法官主观态度在程序上的要求,而且认证的对象是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在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审查上,主讲人提到对证据关联性的认证分为两个过程,一是排除过程,二是确认过程,这两个过程涉及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关联性审查在实践当中,原告或第三人常常提交参考判决作为证据,该种证据与案件就没有关联性。有些案件因涉及专业内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的参考意见——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要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是否会受主客观因素影响、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印件是否与原物相符、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其他影响真实性的因素等方面加以审查。在证据的认证上,首先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政机关从严,对相对人从宽,如果发现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应该分情况予以分析,如果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的证据,或者原告将其在行政程序后收集到的,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这两种情况,原告向法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是由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或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原告亦无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一般会采纳。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由于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因此如果原告在行政程序阶段故意隐瞒应该提供证明其主张合法或合理的证据,被告因缺少该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决,导致被告败诉,对被告不公平。

最后,主持人宗婷婷老师进行了总结,沙龙进入提问环节。在场同学和老师就学习、实践中遇到的行政附带民事问题向主讲人提问,主讲人结合审案经验进行了细致、耐心回答,主讲人提到,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来说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次午间沙龙圆满结束。参与午间沙龙的老师、同学一致认为,这是一场理论和实践完美结合的高质量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