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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律硕士学院十五周年院庆系列活动之青年学术论坛(二)民法典与周边——第二场“民法典与经济法、社会法”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0-11-17 作者: 点击:

20201110日下午,法律硕士学院青年学术论坛(二)“民法典与周边:民法典与经济法、社会法”在海淀校区综合科研楼B205会议室顺利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经济法学部副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副教授主持了本次论坛。论坛伊始,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致辞。他首先对各位与会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对长期以来大家关心和支持学院发展表示衷心感谢。其次,许院长指出,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法典与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关系紧密,本次论坛研讨主题紧扣社会现实,突出实践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议题一性骚扰问题,是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反职场性骚扰的制度建设和机制运行需要完善并有效发挥作用,当下具有较高研究价值;议题二残疾人权益保护问题,我国目前对残障人士的保护仍有一些缺位,如残障人士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足等,探讨“如何将残疾人权益保护落到实处”这一话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目前,深耕此领域的专家并不多;议题三患者权益保护问题,其涉及到医学伦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等多方面内容,现代社会仍有诸多疾病是医学尚未攻克的,在此种情况下“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或许是更有意义的,如何从法律层面促进医学专家关注、关爱、尊重、理解患者,同样值得深思。最后,他希望大家通过相关主题的深入研讨,精准诠释民法典规则的立法原意和时代价值,助力民法典的理解和实施。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民法典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显勇教授,他从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入手对民法典与劳动法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了梳理。首先,王教授向大家介绍了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职场性骚扰的理论框架:双阶段两行为理论”,并就民法典与劳动法中关于性骚扰的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梳理,明确法律对于性骚扰的行为要件、主观要件、侵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内容的规定。其次,他对《民法典》第1010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该条第2款是间接规范性骚扰行为的附随性规范,单位即便没有尽到防治性骚扰的义务,也并不侵害此条第1款所保护的人身权益。最后,王教授指出该条第2款起到了民法典与劳动法之间的衔接桥梁作用。民法典以权利保护为依归,通过具体条款打通了与其他部门法的通道,性骚扰中的工作权益应当由劳动法保护,而非由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李琳博士针对王显勇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朱巍指出,性骚扰是一件较为主观的事情,不同人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尽相同,在解决性骚扰问题时应当对双方利益有所平衡,不能偏颇。此外,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性骚扰的案件频发,在研究中要将现今流行的“饭圈”文化、互联网文化考虑在内,对平台责任要有所考虑,并通过行为数据、互联网技术等方式保障网络性骚扰案件的取证。李琳博士则从民法释义学的角度深入探析了《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是否属于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适用过错责任等问题,并对民法典与劳动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自己的解读。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民法典与残疾人权益保护”,报告人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法规处王治江处长。他从“以平等维护平等:婚姻家庭中残疾人的身份认同”“以支助促进平等:行为能力和监护制度的完善”“以特殊保障平等:残疾人民事权利倾斜保护制度的构建”“以义务捍卫平等:残疾人民事权利保障中社会责任的导入”四个方面进行了主题报告。王治江处长认为,在老龄化社会的现状下,“老残一体”的现象明显,残疾人保护的问题越发突出,残疾人权益保护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未来,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把残疾人问题从小众问题变为大众问题,将残疾人纳入民法典的考虑范围内,不断完善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赠与制度等多方面与残疾人有关的制度。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副主席、北京市残联主席团副主席王向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校残疾人权益法律从研究中心主任刘智慧教授进行了评议。王向前副主席将《民法典》中关于残疾人保护的条款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和总结。他指出,《民法典》对残疾人的保护主要表现出以下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保障。《民法典》一共赋予了残疾人四种身份,相应地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调整:残疾人作为平等个体,《民法典》给予司法上的平等性保障;残疾人作为弱势个体,《民法典》给予私法内的倾斜性保护;残疾人作为残疾个体,《民法典》针对残疾人所面对的特殊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制;残疾人作为残疾群体,《民法典》给予群体性的保障,如允许社会团体代表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利益。二是对残疾人有明显的倾斜性保护,共计有30余处的倾斜性规定。三是加强了对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的保护,但此类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制度仍不尽完善,需要《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规范的进一步修订。刘智慧教授主要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居住权制度、继承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等方面谈了《民法典》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她指出,《民法典》更多的还是原则性的规定,部分规定在实践中仅能起到宣誓、教育意义,仍需不断完善特别法,进一步落实民法典的精神和具体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赋予《民法典》新的含义和解读。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民法典与患者权益保护”,报告人为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伦理与法律系主任睢素利教授。她从民法典的人文情怀、器官捐献的自主决定权、受试者保护、个人肖像使用的自主决定权、患者隐私保护、患者知情同意、终末期患者自主权利、生前预嘱等方面展开汇报,指出《民法典》对于患者权益保护进行了更全面、更深入、更细致的规定。在“尊严死”问题上,她强调“尊严死”指“有尊严地离世”,不能简单地认为撤除患者的生命维持装置、停止延长患者生命就是尊严死,穷尽一切医疗手段而死也是一种尊严,未来应更多关注安宁疗护方面的法律规制问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沙玉申、《中国卫生法制》杂志主编、原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律事务室主任王北京进行了评议。沙会长指出,《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响应国际呼声和要求,是人民幸福的象征。《民法典》是一部框架性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好法,关键是在医疗活动中如何施行。国家这几年在医药卫生立法方面步子迈得很快,但明显感觉到部分立法在可操作性方面略显不足,在立法活动中应当有前瞻性的思考,努力做到责任明晰,适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真正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王主编则指出,研究卫生法的问题首先需要明晰卫生法的边界和患者权利的边界。患者的自主权是不完整、有条件的,只有在患者对医疗信息有充分、正确的认知的情况下,患者才能顺畅地行使自主权。对于医院管理者而言,要明晰“告知”不等同于“说明”,“知道”不等同于“明白”,应当引导患者在“明白”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自主决定权。


刘炫麟副教授总结了本次论坛取得的成果。他指出,本次论坛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与患者权益保护三项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地研讨,明晰了民法典与社会法、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既有理论层面的分析,又有实践层面的思考,在研讨中碰撞出了不少新的思想火花,为与会的专家和研究生更深入地开展学术研究提供思路和方向,期待以后继续就相关问题进行研讨。至此,本次论坛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