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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律硕士学院十五周年院庆系列活动之青年学术论坛(四)民法典与周边——第四场“民法典与刑事诉讼法”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 点击:

2020年12月8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青年学术论坛“民法典与周边”第四场圆满举行。本次论坛聚焦民法典与刑事诉讼,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黄健老师主持,院长许身健教授致辞,特邀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老师为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褚宁老师、石亚淙老师、李晓老师及丁亚琪老师对主题报告进行评议。



论坛开始后,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致辞。他认为,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是目前我国唯一称为“典”的法律,集中体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刑事法也概莫能外。如果说刑法是对公民权利静态的保护,刑事诉讼法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动态的保护,刑事诉讼制度是一国司法品质的重要体现,反映人权保护的状况。与研讨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的传统视角相比,从民法典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研究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当下刑事诉讼所关注的许多问题,如合规、技术侦查、跨国追赃等与民法制度也息息相关。尤其在互联网背景下,特别在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因此在这一时点,以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入点,研讨民法典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具有学术和实务价值的。最后,他预祝此次青年学术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老师以“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进行了汇报,他认为在大数据的信息时代,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个人信息是极具必要性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下政府方追诉犯罪的最强大无期,以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为例;二是刑事诉讼为实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需求,常常刻意回避其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三是数据时代背景之下司法信息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接下来,郑曦老师通过国内外立法、案例简要介绍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后从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需平衡的几组关系、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创造性提出“个人信息权作为刑事诉讼权利加以保护”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构建”等观点,极具启发意义。


针对郑曦老师的报告,法律硕士学院褚宁老师结合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进行评议,认为《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体现整个法学界对人这一主体的高度重视,包括刑事诉讼,因为诉讼结果关乎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这要求裁判须关注更多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是其中应有之义,换言之,个人信息保护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提高有巨大的推动力。


法律硕士学院石亚淙老师以刑法研究方法类比,向报告人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把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与数据保护孰优孰劣;二是相较于民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在诉讼权利保护上有何不同?


郑曦老师对第一个问题回应,与其说隐私是权利,不如认为是一种价值更合适,权利受损害必须得到保护,但在某些情况如个人信息被使用但并不影响生活宁静,是否有必要保护存在疑虑;另外,对隐私权的保护往往是消极、被动的,而个人信息权是积极主动的,存在一定差别,数据保护通常涉及来自刑事诉讼之外的力量,比如与刑事诉讼本身无关的专门监管部门,在这方面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更切合。关于第二个问题,郑曦老师对比刑事诉讼权利与民法权利:第一,前者具有程序性特征且在特定时空下有明确的指向性,主体也有特定的限制,后者有一般化属性;第二,前者更多是积极权利,后者包括积极和消极的权利;第三,前者指向义务主体通常是公权力,后者中义务相对人是平等主体。

法律硕士学院李晓老师从个人信息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落实对报告进行评议,第一,须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本体论”,使司法实务人员有可操作的依据;第二,侦查权利的司法控制是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一环;第三,获取个人信息后的保密义务;第四,对侵犯个人信息而获取的证据如何认定;第五,司法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审判以公开为原则,须兼顾舆论监督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第六,裁判文书公开中对个人敏感信息的隐去要求。


法律硕士学院丁亚琪老师结合自身商法研究经验进行评议,如今已是互联互通的时代,个人信息的获取越来越便捷,小到日常生活网络浏览痕迹,大到涉及刑事诉讼等与公权力机关相关的领域,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类比公司法中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是否应扩大,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是否也应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严格的责任。


 最后,法律硕士学院黄健老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并总结,随着《民法典》正式施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刑事诉讼权利的关注也逐渐从传统向新兴领域转移,个人信息保护权理应得到司法的保护,也是对《民法典》“以人为本”理念的回应。至此,本次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