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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实务系列讲堂(十二)“与公司对赌的理论与实务:基于债股融合的视角”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1-11-22 作者: 点击:

11月18日下午,法律硕士学院在学院路校区综合教学楼0522室举办主题为“与公司对赌的理论与实务:基于债股融合的视角”的学术讲座。本次活动由法律硕士学院私法教研部王毓莹教授主持,特邀通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秦悦民律师通过线上主讲,20级公司企业强化系列课程组同学47人参加。



首先,秦悦民律师认为,对赌交易表现出极强的中国特色,投资人和目标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


随后,秦律师就司法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对赌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的流变做了讲解,强调了“2019年华工案”因首次判定与公司对赌协议有效而领风气之先的重要作用。秦律师对于《九民纪要》中股份回购式对赌与现金回购式对赌两种模式进行了阐述,并指出《九民纪要》规定造成的实务难题以及理论界和实务界给出的解决方案。秦律师认为,这些解决思路基本全部是围绕对赌交易应定性为股还是定性为债,这两个绝对的角度来理解。履行不能、法定抗辩的思路,实际上是坚持投资人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这种逻辑假设是否成立请同学们思考。

秦律师还从金融创新背景、平衡双方利益及合同解释等多个角度论述了股权回购式对赌的本质——非典型的可转债交易,现金补偿式对赌的本质——一宗溢价未确定的投资。他同时提醒同学们注意,股债融合并不意味着在同一时间节点上投资款既有股权性质又兼具债权性质。秦律师认为,应当对股权协议性质根源进行审视,破除股权对立的传统逻辑结构,并主张抽象的债权人保护不得优位于投资人利益保护。

最后,秦律师表示,商业社会丰富多彩,商业实践智慧无穷,单一的股权或债权视角已然不能适应现代商事交易的快速变化,强迫商事主体在既有的框架内按部就班无异于削足适履。因此,在判断对赌交易中投资人的部分投资能否返还时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尊重商事主体的首创精神,而不是动辄以抽象的保护债权人或者维护公司制度为由否决股债融合的交易模式。

秦悦民律师鼓励同学们通过会计学知识来解决对赌难题,但注意不能倒因为果,忽视了法律的根本定性作用。他还向同学们推荐了《资本的秘密》这一本书,并分享了其中关于资本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

在讲座结尾,王毓莹教授与秦悦民律师就对赌交易中公司担保责任问题及资本性交易和经营性交易区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此次讲座内涵丰富、体系完备、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王毓莹教授和在场同学表示受益匪浅,并对秦律师表达了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