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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华东政法大学丛立先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谈网络版权保护的前沿问题

发布日期:2023-09-21 作者: 点击:

2023年9月17日,我校名家论坛第289讲在海淀校区综合楼0102教室成功举办。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丛立先教授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网络版权保护的前沿问题”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主办,西安交通大学的焦和平教授与我校法律硕士学院的陶乾副教授作为与谈嘉宾。论坛由我校法律硕士学院的张宪老师主持。

丛立先教授认为,网络版权保护的前沿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综合问题,我们在探讨网络版权的保护时不应当局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框架内,应当看到网络技术的引入使得版权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不同程度地变化发展,而这一变化应当在著作权立法模式、司法判决上得到体现。

丛立先教授从网络版权的多个层面讲述了发展的新问题与新趋势。丛立先教授认为,从客体上看,网络版权时代的客体类型应当是发展的、多样的。在著作权法的立法过程中针对是否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外仍然存在“其他作品”这一类型,有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正如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一样,作品的类型会随着技术变革、产业变革而不断地革新,而从产业激励的角度来看,承认作品类型的开放有利于相关的新兴产业得到充足的发展。

丛立先教授立足网络版权保护客体的开放性这一观点,先后阐述了在网络版权保护领域,网络版权的权利归属、网络版权的权利内容、网络版权的权利限制,以及邻接权与侵权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与新趋势。在音乐喷泉案的案例展示中,丛立先教授指出,音乐喷泉案的判决在著作权实务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虽然对于将音乐喷泉认定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有待商榷,但这一认定方法同样给著作权客体的开放打开了一扇窗户,给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提供了思路。而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作品进行保护时,丛立先教授则认为,从人工智能作为创作工具的角度看,有“人”介入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只要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即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的既定规则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需要进行调整才能够形成逻辑自洽,但有一些标准我们可以考虑采用,例如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投资利益保护原则、实际贡献原则等原则,设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规则。丛立先教授还与同学们分享了自己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个案情形时,如何采用不同的学术标准进行判断的方法与思路。

在丛立先教授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后,来自西安交通大学的与谈嘉宾焦和平教授同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焦和平教授首先分享了自己的感受,认为丛立先教授的分享内容信息量很大,案例内容同样很丰富,非常适合研究生的学习与思考。焦和平教授认为,版权是技术的晴雨表,技术革命将会直接在版权法中得到具体体现。而同时,版权领域也包罗万象,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息息相关,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应该慎重。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著作权法是为了给人类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作品、繁荣文化领域而创设的法律,因此在判断何种类型的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也应当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在进行法律实践时也应当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契合,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则并不能很好的接纳新技术的发展。

我校法律硕士学院的陶乾副教授高度肯定了两位嘉宾的发言,认为两位老师的发言幽默风趣,充分联系了理论与实务,全面的分享了这一主题的内容。同时陶乾副教授提出了三个认识,首先是如何平衡版权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与稳定性。如果著作权法的开放性过大,势必导致司法机关拥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冲击现有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在具体的权利内容上,作者的精神权利、邻接权的具体权项,有进一步的调整空间;其次是应当平衡作品权利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著作权维权的商业化模式导致了著作权审判压力剧增,我们应当合理区分维权行为的性质,不能反而导致文化创作环境的恶化;最后在处理产业发展与作者权利保护的关系时,需要进行制度调适,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

在三位嘉宾发言完毕后,讲座进入了提问环节。在场同学踊跃的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与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等等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的相似的作品类型之间如何区分与判断,等等。丛立先教授耐心一一解答了同学们的疑问。

讲座最后,主持人张宪老师对本次论坛作了总结,三位嘉宾思想的碰撞给大家带来了很多启示,对待著作权法领域应技术革新和产业发展而生的新问题,既要着眼法律和著作权理论,严谨对待实践中面临的冲击与挑战,也应当具有宏观的发展的眼光,理解著作权保护制度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张宪老师再次感谢三位嘉宾的分享。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图   片:梁恩杰

文   字:梁恩杰

编   辑:李欣月

初   审:刘智慧

吴   荻

终   审: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