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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直播行业的平台责任”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召开

发布日期:2019-10-14 作者: 点击:

2019年10月12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举办的“直播行业的平台责任”学术研讨会功召开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梅夏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智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蒋舸北京快手公司高级法务总监孟洁腾讯公司互动娱乐事业群法律顾问孙雨菲以及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法官张博、刘亚男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磊也在会议中共同参与了讨论。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陶乾副教授主持。


夏英教授首先围绕平台责任的立法解读”进行了发言,并从民法学者的角度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疑难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梅教授表示,针对平台责任这一问题,应从“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两个方面分别考虑。此外,梅教授认为,企业无法进行信息控制之外的行为,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认定侵权责任时,要明确平台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能赋予其过多的责任,更不能因其获利而强加责任。


快手公司孟洁总监从平台从业者的角度介绍了直播平台的治理机制”,其介绍了平台企业建立的审核管理制度,比如运营超管、审核超管、实时监控等。同时也解释了由于直播平台的特殊性质,现有的审核技术为实操带来的种种挑战——尤其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部分,难以实现100%的甄别和决策。今后,直播平台需要不断修正和改进,各平台之间深入开展交流合作,共同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位发言人从三个维度阐述了“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责任确定问题”,其指出,第一个维度是直播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其对于确定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紧密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实务中应当通过合作的紧密程度来判断平台的责任承担;第二个维度是侵权音频、视频和权利归属情况,需要区分主播和平台之间存在的权利转让独家授权情形;第三个维度是直播平台的监管能力,需要考量平的内容监控能力、信息获取能力信息控制能力确保传播行为与版权控制相匹,避免责任承担对平台造成不成比例的成本;第二位发言人从作品认定标准、共同侵权、作品权利归属等方面解答了参会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其指出,虽然认定作品的标准和作品范围皆由法律明确规定,但司法政策和合理使用制度等可以对此予以调整和纠正。讨论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时,应重点考虑网络平台对被投诉内容的知晓程度、控制程度以及可分别处理的程度等因素,以判断双方之间有无分工合作、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位发言人围绕“著作权视野下直播平台的生态构建与侵权风险防范”这一主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表示,直播平台一般不是直播内容的直接提供或表演者,除非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专门的分工合作协议。对于主播所直接实施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平台可以运行多重机制进行侵权风险防控。目前互联网领域对“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某些情况下已偏离了机制设置的初衷,应当进行反思。此外,实务中还应当避免两种倾向:第一,直播平台要极力避免“饮鸩止渴”,不能仅满足于眼前利益,对侵权流量采取鸵鸟政策,完全放任其泛滥;第二,对个案的处理要注重利益平衡,遵循既有的法律规则和裁判思路。应摒弃“吃大户”的思维,明确直播平台的法律定位和行为性质,不应受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而偏离基本的责任认定与承担规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亚男法官认为,直播平台过错责任认定过程中,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民法分则》以及《侵权责任法》,法官不能偏离现行法律规范而肆意要求平台承担责任。实践中,直播平台很难构成直接侵权,其一般起到帮助或者推作用,即构成帮助侵权。侵权责任认定中,“应”判断是一项难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意识形态价值判断等问题。同时,直播行为具有独特的性质,比如开放性内容随意性等,判断应知时较为模糊。因此,赋予直播平台注意义务要考量义务对等、举证责任问题,防止责任承担范围过宽、过苛。


北京互联网法院张博法官以探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案情保障义务——讨论‘花椒直播’发布危险视频案”为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首先从法律依据、责任主体、义务来源、责任形态等方面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结合到“花椒直播案”,张法官认为,平台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具有营利性质,其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对网络活动具有一定的掌控能力,应当负有审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卢海君教授行业发展与最优法律实践”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卢教授指出,平台责任的问题,必须要关注利益平衡。对此,可以从2019年瑞士修改版权法中得到启示不赞成赋予直播平台版权审查义务的做法,就是进行利益考量的结果。此外,必须要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利于整个直播平台行业的发展;要贯彻个案原则,明确法律义务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判。互联网产业发展初期,必然会经历野蛮生长激发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但不应就此过早抑相关行业发展。以现行法规定解决问题时,责任承担不能过于严苛,直播平台更多是服务提供者而不是内容提供者,过多的审查义务不符合现实需求。而尝试建立新型的网络版权价值体系而不是目前的“杀鸡取卵”长远来看,版权人可以获得更丰厚的回报


蒋舸副教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直播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蒋老师指出,可以通过简单化模型来分析问题,即将主体简单化为内容提供方和内容使用方两方。假设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使用方应该寻求许可。如果能够获得许可,则能实现帕累托改进;如果不能获得许可,说明现状已是最优状态,应予维持。如果交易成本高于使用方的支付意愿,需要细分:如果使用方不是更有效的资源利用者,他非经许可不得使用内容,无法获得许可的状态更有利于社会福利;而如果使用方是更有效的资源利用者,他不需要寻求许可,可以直接利用而不承担责任。平台责任问题相当于将上述两方模型扩展为三方模型,即内容提供方、内容直接使用方和间接使用方,基本分析方式不变。


孙磊顾问向大家介绍了MCN 机构运营模式及产业规模。其表示,根据2019年中国MCN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显示其已经具备了较大的产业规MCN具备完整的体系,自然肩负着更大的责任,相较于直播平台来说,其对直播内容的把控性更强,同时也更具赔偿能力,因此,MCN应当承担很多的义务。随后,孙雨菲顾问就“游戏、电竞、直播产业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孙雨菲顾问表示,游戏、电竞直播之间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在一场电竞赛事中,赛事方一般与俱乐部发生直接法律关系,而具体参加比赛的电竞选手则属于电竞俱乐部的成员,借此赛事方以控制电竞选手发生“打假赛”或者在比赛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当言论行为等问题,其关系与直播平台—MCN机构—主播类似,而MCN机构也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与责任。


最后,刘智慧教授从“责任分配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对“直播平台对于主播侵犯他人人格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这一问题的看法。刘教授指出,利益平衡目标下下的责任分配,要考虑救济被侵权人和保护网络生态两个问题,其中,必须明确责任基础、归责原则和责任性质。责任基础可以从过错、直接获利、因果关系、经济成本、实际控制等角度进行分析,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责任性质主要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对于直播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真正实现利益平衡。


研讨会的最后,主持人陶乾副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其表示,各位专家畅所欲言,将实务与理论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做出了风采各异的精彩阐述,本次学术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