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主办、知产力承办的第三期“法大知产力论坛”于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圆满结束。本次论坛围绕“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下的合理使用”这一议题展开讨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蒋强、今日头条法务总监邰江丽出席了本次论坛。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陶乾主持。
本次论坛围绕数字领域技术保护措施规则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协调展开讨论,同时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探讨我国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反规避的例外情形的规定是否合适,以及如何避免因技术措施的滥用而给合理使用带来的障碍。
对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下的合理使用”这个议题,四位嘉宾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观点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陈健
陈健教授从“滥用的防范 ——技术措施下的合理使用”这个角度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版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对版权作品加以保护,日益成为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传播的常态。但这也造成了合理使用空间的被压缩,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避免措施的滥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现阶段,技术保护措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合理使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八点:禁止绕开技术措施使合理使用者无法访问作品;权利保护措施使版权人可以在个人使用者之间进行区分对待,损害消费者利益;在数字领域,版权人可以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对作品的再次销售予以控制;版权技术措施在事实上可以延长作品的保护期限,可能造成永久版权保护;限制作品的不同使用方式;扼杀言论自由、自由竞争和合法的科学研究;影响社会公众合法合理地获取文化知识的基本需求;具有跨法域的影响力。
那么,如何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避免上述影响的发生,重新平衡各方利益?陈健教授认为,应当秉持“创新优先于一切,使用高于一切”的观点进行考虑。在互联网时代,通过技术措施对版权进行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是著作权人的天然性权利。一方面,可以通过丰富版权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促进交易行为的发生来降低交易成本,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较为方便的获取作品,保障版权人的利益。同时,鼓励作者将作品中蕴含的思想向社会公众传达出来,做到真正的思想表达二分。另一方面,借鉴美国相关规定,创制一个行政机关专门监管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对于版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延长作品保护期限,可以设置对有问题的技术措施的举报诉讼制度,防止技术措施的滥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蒋强
蒋强法官结合其司法审判的经验,从法律上分别阐释了技术措施及适用情况与合理使用的含义,同时也指出两者的关系:技术措施的正当性来源于维护权利,但不能架空公众的合理使用。
针对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造成的冲突,蒋强法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解决对策。他认为,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解释,可以解决大部分的冲突问题,通过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可以使概念更加明晰,利于法官做出兼顾双方实际情况的判决。对于技术保护对合理使用造成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想要依据反垄断法作为法律依据较为困难,很难在版权领域认定相关市场。为了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使用人破坏相应作品上的技术措施,不应认定为侵权。使用者购买技术措施项下的资源,可适用合同法进行判定。权利人不明知也不应知不应采取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可以援引适用“通知加删除”规则。权利人经通知而不解除技术措施、权利人明知或应知不应采取技术措施却采取了技术措施,属于违法侵占公有领域,建议立法给予行政处罚。
今日头条法务总监 邰江丽
邰江丽女士介绍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三国对于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结合今日头条的业务模式发表了观点。
我国现行法上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及广播信号等特定客体。对于本次《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条款,她分享了六条建议:在著作权法中明确界定技术措施的含义、增加禁止技术保护措施滥用的条款、明确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范围、完善反规避条款的例外规定、明确技术保护措施的有效期、规定技术措施实施人的标识义务和移除义务。
同时,她通过YouTube的版权验证程序和Facebook的版权管理应用阐述了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更有效的通过技术措施保护版权人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费安玲
费安玲教授对前三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同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她讲到,如何避免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滥用问题发生,本质就是平衡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一旦两者失衡,就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或者损害著作权人利益情况的发生。如何借助技术措施解决与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既不能给公共利益“加锁”,也不能因过度保护使用者而侵犯或者减损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给予充分考量。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如何在价值判断上进行抉择,更倾向于保护使用者的利益还是更侧重保护作者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降低的成本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屡禁不止。在此情况下,保护作者利益、鼓励创新应是首要目的。创作为作品的源泉,创新为发展的动力,只有长期将著作权人作为保护对象,才能更好的促使我国向技术型大国转变。
随后,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陶乾的主持下,四位嘉宾围绕主题就下述问题展开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 陶乾
第一,对技术保护措施的反规避的例外情形的规定,做列举式规定还是开放性规定更利于保护各方利益?是否有必要设置兜底性条款?对于此问题,嘉宾一致认为应该设置兜底性条款。对技术措施的合法规避行为做出列举式限定是合理的,但为了更灵活保护各方利益,适应现实中复杂多变的情况,设置弹性条款是有必要的。
第二,如何认定是否为技术保护措施的设置是否合适?当出现滥用技术保护措施时,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进行认定还是进行明确的分类?对于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规避情形,无需规定的过于明确,只需要做出列举式的情形加原则性的规定即可。同时,也需要在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间进行考究,避免矛盾的扩大。陈老师认为,可借鉴美国经验,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由其进行判定是否为合法的技术措施规避情形。
讨论结束后,现场观众踊跃提问,嘉宾进行一一解答。
感谢四位嘉宾的分享与交流,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三期圆满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往期回顾:
第一期 科技创新对著作权法的影响——过去、现在与将来
http://web.cupl.edu.cn/html/sjm/sjm_689/20170418152227004866779/20170418152227004866779.html
第二期 网络服务商版权过滤义务之重新审视
http://web.cupl.edu.cn/html/sjm/sjm_689/20170524153704496632695/20170524153704496632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