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由我院和知产力联合主办的第四期“法大知产力论坛”如约而至,此次论坛围绕知识产权是否应当纳入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制度设计,结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民法典知识产权编课题组近日制订并公布的“知识产权编”学者建议稿(下称建议稿),邀请了费安玲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易继明教授参与研讨。
本次论坛由我院陶乾副教授主持,她首先对参与此次论坛的嘉宾及与会人员表示感谢,并介绍了此次论坛的相关议题。
费安玲教授作为首位发言嘉宾,对学者建议稿所具有的得以推进我国民法典立法的价值给予了高度肯定,并针对相关具体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其表示,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将知识产权纳入了民事权利组成部分。然而,纵观整个民法典,除了关于民事权利的组成条文中提及知识产权之外,别无其他。知识产权定位于私权,保护的是创新力。如果没有一个允许权利人自由的展示意志的环境,又何来创新?
从历史沿革来看,任何的法律制定都受到当时经济发展的制约。如今,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科学技术的认识更加深刻,当下已经具备了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中的历史条件。既然民法总则中已在民事权利组成部分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民法分则也应当对知识产权的内容有更为体系化、详细化的体现。
对于学者建议稿,费安玲教授认为,建议稿的宣示性远大于它作为一个立法规则所带来的规则效应,内容上还有一定的修改提升空间。从体系上讲,比如说将知识产权内容归属、限制放在一章,将权利产生、变更、消灭放在一章,这种体系结构实际上是教科书式体系,与立法逻辑并不契合。对于时效的规定,应当突出知识产权在时效上应当要解决的问题。建议稿在一般规定部分,强调了立法目的、客体、权利内容等,但忽略了知识产权的主体问题,尤其应当根据《民法总则》有关主体的规定并结合知识产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充实有关主体的规则。此外,建议稿中对于一些术语表达的准确性,还有斟酌的空间。
随后,李琛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中的重要性。她认为,探讨知识产权是否应当纳入民法典当中的逻辑前提是,先明确民法典的基本功能,然后分析知识产权编存在与否,是否会影响民法典基本功能的实现。没有知识产权编的民法典是买椟还珠,很多批判设立知识产权编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在否定民法典编纂本身。
如法谚所言,法典化就是变革化,这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同样适用。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当体现以下三点变革,第一,体现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当今社会财富结构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知识财产的重要性,甚至超过有体物。第二,教育民众形成知识财产和有形财产同等价值的意识。第三,彰显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编的编纂对于裁判者来说,可以起到思维导图的作用,这是法典体系化价值的体现。虽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经达成理论共识。然而,知识产权与民法之间的学科隔阂长期存在,需要借助民法典的编纂打破这种学术格局。
对设立知识产权编的讨论应当超越技术之维,大处着眼,从推动立法格局、学术格局乃至法学教育格局的革新来看待。这不是主义与问题之争,而是直面中国问题的大道与小道之选。
易继明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将改造民法典中存在的僵化理论,使得知识产权体现的私权理念在民法典中得到彰显。知识产权与民法的连接方式,不外乎在总则上做以概要说明,之后在分散到各个方面中体现或者作为一编集中体现。建议采用纳入式连接,将体量过大、程序性的规定至于民法典之外进行规定。
在法典化进程中,一般存在一个从习惯走向学术,再走向成文,最终走向法典化的过程。达到法典化要求的概念、体系与逻辑构造需要学术法的构成。无论今后学者建议稿是否被官方采纳,它在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推动作用是可以显见的。
建议稿中很多条文实际上可以进行合并,总体条文不宜太过庞杂。将知识产权的一般理论以及规范的分成、分类,类型化,将部分具体规定交给司法解释、条例加以明确。此外,建议稿中对于一些术语的措辞需要调整。比如说,建议稿第23条规定,作者、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不受知识产权归属、变动的影响。在这里用“资格”一词并不合适,应当改用身份信息,表明身份权益。
三位嘉宾在主题演讲之后,与主持人陶乾副教授一起围绕学者建议稿的体系建构与条文规定展开讨论。并回答了在场听众有关建议稿编订思路中所写的对知识产权在财产制度体系中地位的提问。
本期法大知产力论坛,不仅听到了三位嘉宾对于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制度设计的思考,也在热烈讨论中对一些问题上凝聚共识、加深理解。
法大知产力论坛与您“一期一会”,感谢专家们的支持和分享,同学们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