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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七期聚焦“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申请与适用”

发布日期:2018-01-02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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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间,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与知产力联合主办的法大知产力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七届,1225日主题为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申请与适用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七期),作为2017年的收关之作,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如期举行。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七期),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陶乾作为主持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作为发言嘉宾,分别就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相关问题发表主旨演讲,赢得了与会人员的阵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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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克枫作为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工作经验,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申请与适用的担保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姚克枫首先论述了在何种情况下会发出禁令、申请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以及如何提供担保。姚克枫指出,因为知识产权案件起诉标的较高,法院要求提供的担保费用较高,占用资金,在实务中当事人通常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此外,姚克枫还强调需要注意担保公司的资质以及担保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约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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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杨静结合其多年审判经验,就审理的思路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申请与适用问题给出自己的建议。杨静列举了该禁令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尤其对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关于诉前禁令的审理方式,杨静表示一般均需听证,除非客观不能,或者有证据表明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可能严重妨碍保全措施实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禁令申请成功率高于专利案件,外观设计案件禁令申请成功率高于实用新型、发明案件。申请禁令时要求原告方充分准备证据,若证据无法使法官确信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则法官可以构成要件不成立为由驳回申请。杨静以好声音案件和钱钟书手稿案件来说明审理的复杂性。比如钱钟书手稿案件中,会考虑权利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杨静还表示申请人在诉前禁令申请中需要提供担保,法院确定的担保金额可以作为申请人错误而承担的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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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卢海君老师从比较法的角度谈论了禁令制度,介绍了了美国法和德国法中的知识产权禁令保护制度,并同我国知识产权禁令保护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出了法院颁发知识产权禁令时的考量因素。知识产权禁令救济应该有效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必要时应兼顾公共利益。适用知识产权禁令救济的案件一般应具有紧迫性,原告方如果想得到知识产权的禁令救济,应尽快提起。如果原告方怠于行使权利,被告可能已经在原告怠于行使权利的期间进行了实质性投入,此时,如果颁发禁令,可能会利益失衡。知识产权禁令救济适用的核心考量因素为是否存在充分的救济。此时,应该考量金钱救济是否有效。如果金钱补偿可以有效补偿原告的损失,不宜颁发知识产权禁令。当损失涉及商誉、虚假广告、商业诋毁、人格权(例如隐私权)等时,该损失可能具有难以弥补的属性。另外,被告的偿付能力也应该在考量之列。在法院是否做出禁令裁决时,权益的合法性、案件的难易程度、胜诉的盖然性等因素都应该被考虑。就知识产权而言,请求颁发禁令的当事人应该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的合法性,例如,专利权人一般要提供权证与权威机构的检索证明,如果专利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幸存下来,法院更容易认可权益的合法性而颁发禁令。通常而言,越是简单的案件,法官越是能够较为容易的形成原告胜诉的基本确信甚至确信,此时颁发知识产权禁令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如果案件较为复杂,例如在涉及生物技术、医药、电子电路专利技术时,如果需要专家证人或技术调查官辅助案件裁决,此时法院应审慎作出知识产权禁令救济的裁决。法官在知识产权禁令救济的裁决过程中,应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因素。例如,在对胜诉的盖然性与难以弥补的损失两项因素进行考量时,如果原告胜诉的盖然性很大,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此时,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一因素在是否颁发禁令的各项考量因素的权重可以适当降低,因为,此时错案形成的概率很低,即使颁发禁令也不会造成利益失衡。另外,在考量实体影响因素时,还应该程序上对案件的公平性进行把控,其中,原告提供适当的担保、公平效率的听证程序都尤为重要。

 

随后,在陶乾老师的主持下,三位发言嘉宾围绕主题就四个问题展开讨论,并回答在场观众的提问。       

对于禁令实施对第三方的影响是否为案件中重点考量的因素,杨静列举专利叠加密集的产品和钱钟书手稿案件都需要考虑第三方的利益,而且裁判时也需要权利的优先顺序和重要程度的考量;对于国内外禁令制度的如何借鉴问题,卢海君认为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禁令制度,同时胜诉的可能性和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可能性之间的平衡体现了中国智慧;关于申请人获得临时禁令后审判最终结果认为被申请人不涉及侵权该怎么处理的问题,杨静建议被告向原发出禁令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之诉,而得到的赔偿金额将会参考原告的保证金给予或实际计算。

讨论环节结束后,与会代表就相关问题踊跃提问,发言嘉宾进行详细解答。至此,2017年的法大知识产权论坛圆满结束。法大知识产权论坛(第八期)我们明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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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法大知产力论坛第六期 |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看手机应用市场的法律争议 http://sjm.cupl.edu.cn/info/1020/5330.htm

 

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五期 | 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元素知识产权保护问题http://sjm.cupl.edu.cn/info/1020/5289.htm

 

法大知产力第四期 |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制度设计——专家建议稿评议http://sjm.cupl.edu.cn/info/1020/5231.htm

 

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三期 |聚焦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下的合理使用问题http://sjm.cupl.edu.cn/info/1020/3237.htm

 

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二期|网络服务商版权过滤义务之重新审视http://mp.weixin.qq.com/s/L-KAlHxOE8ZO2-bhoFic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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