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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大知产力论坛第六期 |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看手机应用市场的法律争议

发布日期:2017-11-22 作者: 点击:

11月1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与知产力联合主办的“法大知产力论坛”第六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如期举行。

24年后经历首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被业内人士称为“互联网条款”,颁布后迅速得到社会各界热议。主办方此次邀请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杨华权、腾讯公司法务部诉讼副总监刁云芸担任主讲嘉宾,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视角,畅谈了对手机应用市场上相关法律争议的看法。

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陶乾主持。

腾讯公司刁云芸副总监从互联网企业法律实务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相关问题做了梳理。刁云芸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恶意干扰、抢夺流量和数据盗用三类,并结合实例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她分析了“互联网条款”存在的问题,对第二款中“利用技术手段”和“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概念的界定提出了概念不清的质疑,认为“运行”一词用语不周延,且第二款具体行为款项描述的过于具体,无法涵盖同类行为,同时认为,以“妨碍、破坏”这样的具体行为作为兜底款项是无法起到“兜底”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她建议继续完善立法、宽以适用,只要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应该回归到反法第二条,为互联网行业提供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杨德嘉庭长从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互联网条款以及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等三个方面分享了见解。他认为,相对于原先权利人引用第二条第二款的“权宜之计”,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从立法层面上真正确立了“原则条款”的地位,肯定了司法实践中对原则条款合理适用的现实,也为在将来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扫清了障碍。但法院在适用原则条款时,应当严格遵照立法本意,保持谨慎、谦抑的态度,避免因过多过泛地援引该条款而架空反法的相关具体规定。此外他还指出,互联网条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得过于具体和有针对性,加之第二款兜底条款有一些前置限定语,因此恐难涵盖将来的技术发展及其应用方式;而第十七条第四款缩小了原来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可能会给权利人维权带来问题,期待未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妥善解决。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杨华权老师以多元化的视野和批判的精神,深入剖析了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他从互联网条款的内容、目的、特征入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方面谈到了技术手段的中立性等问题,指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规定上的欠缺、类型化上的不足,批判性地指出互联网条款第二款类型过于狭隘、简单和宽泛并给出了建议,同时论述了侵权法的制度价值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运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另辟蹊径,以心理学、法经济学等多学科视角,通过分析如何分配责任使社会成本最小化以实现法的效率等问题,阐述了自身对互联网条款的理解。她肯定了类型化在降低成本上的积极意义,但类型化的合理性也存在边界,人们主动建构类型化模式也可能潜在地导致少数时候的错误。她分析了互联网条款从少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提炼出的具体行为类型,认为互联网条款未能符合“高频发生”这一为任何认知建模都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付出了较高建模成本而仍无法摊平未来的社会成本。她指出,互联网条款需要认知范式的变化,并呼吁有经验的法官、实务工作者和学者在探究具体解决方法之外,更多地思考背后底层的东西。

四位主讲嘉宾还为到场聆听的同学们耐心细致地解答了相关问题,包括“恶意”与“故意”、“用户”与“消费者”的用语选择,互联网条款与原则条款的适用,消费者未来维权是否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