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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讲座回顾:法律硕士学院午间系列沙龙讲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利类型与理论重构”

发布日期:2019-06-18 作者: 点击:

2019年6月11日中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沙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利类型与理论重构”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5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的主讲嘉宾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洋,由法律硕士学院讲师李琳博士主持,与会嘉宾包括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刘保玉、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此外还有十几名研究生同学参与了此次活动。

讲座伊始,李琳博士介绍了到场的主讲人和与谈人,对他们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同时期待与在座各位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碰撞。

汪洋副教授首先向在座各位问好,同时对学院的邀请表示感谢。汪洋副教授先介绍了“地下空间权开发利用”的研究背景,即城市化的推进过程出现了瓶颈,与此对应的法律规范供给严重滞后,在处理空间利用时如何进行法律配置、如何解决出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接下来汪洋副教授从结构、深度、用途三个角度分别介绍了地下空间的分类方式,然后分别介绍了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三种方式,即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相邻关系和空间役权,内容包括性质、设立主体和各自的制度优势等。汪洋副教授同时指出,这三种利用方式之间并非非黑即白的关系,而是存在程度强弱上的区分,如果利用人对空间仅存在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需求,则适用空间相邻关系;如果基于个人目的需要对其进一步利用,则应当设立空间役权;如果利用人的需求达到了排斥性的程度,则需要用划拨或出让的方式设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外,汪洋副教授还提到,地下空间权利用的制度设计与公法上的城市规划关系密切,因此从不同角度而言国家都处于主导地位。

刘保玉教授指出,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城市规划制度进行管理的,在建设之前已经通过了审批。此外,大规模运用空间权的国家很多都选择通过立法规定对私人权利进行限制。在《物权法》制定时,梁慧星老师和王利明老师的建议稿都提到了空间权的细致分类,但最后通过的《物权法》只有第136条对空间使用权进行了简短的规定,清楚的表明了空间使用权的特点,即“后设不能妨碍先设”,节省了立法笔墨,这一点值得肯定。刘保玉教授接下来谈到了空间使用权的主体以及征收征用问题,与地表利用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然后介绍了海域空间的立体化利用方式。

刘智慧教授表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这一问题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受到了关注。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地表、地上、地下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标准,此外,空间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定位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

在问答环节,几位老师对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详尽的解答,对一些细节性的问题给出了答案同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这一主题留下了一些思考的空间。

沙龙的最后,李琳博士再次表示了对到场嘉宾的感谢,同时希望今后能够就此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至此本次法律硕士学院午间系列沙龙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为本学期的午间沙龙讲座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