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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保险保障基金简介与国别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系列沙龙(八)圆满举行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 点击:

2018年5月3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沙龙活动第八场在学院路综合科研楼B205举行。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保险保障基金简介与国别研究。

本次沙龙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王萍教授主持,活动伊始,王萍教授讲到保险法作为一门“小而专”的法学,它的发展离不开保险行业,不能与产业脱节。所以本次沙龙邀请到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处置与法律事务部总监助理白晨航博士作为主讲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陈景善教授作为嘉宾,另外参加本次沙龙的还有费安玲教授、刘智慧教授、薄燕娜教授、苏洁澈副教授、李琳博士等相关学者。

主讲人白晨航博士主要从基本概况、风险处置研究与实践和基金制度国别研究三个角度来讲述今天的主题。

 

 

第一部分基本概况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基金历史沿革,讲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发展经历了企业留存、集中管理和公司化运作三个阶段;二是公司制度体系,主要是以上位法《保险法》第100条和部门规章《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三是公司基本业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六种业务范围及四个基本职能;四是从职能的角度来谈公司的运行机制;五是筹集资金,讲了筹集的5个来源和筹集费率的的规定;五是风险监测,介绍了风险监测体系和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机制;六是基金常见功能的定位。在全面介绍中保基金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的思考:第一什么样的模式更有效率?更适合?第二采用行业风险最小化,还需要哪些配套的机制和措施?第三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资金的衔接和配合?

第二部分是风险处置研究与实践。白晨航博士首先介绍了早期介入、流动性救助、管理救助和财务救助四种风险处置的方式。早期介入即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尚处于探讨中;流动性救助是指提供借款、购买债券的方式,目前我国尚无规定;管理救助是采取并购重组方式,在我国有两起成功案例;财务救助是指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动用保险基金救济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在我国虽有规定,但是没有案例。

接下来,白晨航博士又详细介绍了四种救助模式。财务救助即救济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救助范围,基金救济标准;而管理救助部分主要介绍了新华保险和中华保险两个成功救助的案例;流动性救助是指向存在风险的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提到流动性风险是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主要风险之一,国际上美、日、马来西亚等均可以向问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另外介绍了美国政府救助AIG的基本过程,通过该案例总结出的主要经验是:第一,分拆与剥离风险资产是处置成功的立足点和核心手段;第二,提供流动性救助是危机时可以采用的有效救助方式,成功关键是取得控股权;第三,双轨制退出中,采用创新性手段和金融工具;第四,强化危机前的预规划,风险处置关口前移。由于时间问题,白晨航博士在第三部分简单的介绍了基金制度国别研究,总结了各国(地区)保险保障基金的共性以供我国借鉴。

 

 

主讲结束后,各位与会人员就美国政府救助AIG案例进行了激烈的探讨,主要围绕该救助是否真的是“救”以及救助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苏洁澈副教授的观点中认为不是救助,而是违法的,原因主要是在提供融资的同时要求担保,且取得股权控制这不符合救助的特征。白总认为是救助,控制股权是为了更好的管理从而达到救助的目的。王萍教授发表观点救AIG的主要原因是美国人民对保险充满信赖,救AIG 是为了保护背后的大量的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王绪瑾教授表示赞同,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王绪瑾教授另外又就新华保险案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用三句话来概括认为此案例是经济补偿的典型范例;再保险的典型范例;争议处理的典型范例。针对讨论的话题,费安玲教授建议在民法典的债法分论中,债法总论中增添一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关于射性合同因确定进入破产程序时将引发合同解除的条文。

讨论全程异常激烈,各种观点争锋相对,虽意犹未尽,但时间已不允许,本期沙龙在王萍教授的总结后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