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9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师生交流系列活动之“蓟门法思法律硕士读书会”第六期如约召开。受疫情影响,本次读书会首次采用网络线上交流模式。在黄健博士的发起与带领下,法律硕士学院2017级、2018级与2019级共计十名同学就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米尔健·R·达马斯卡的著作《漂移的证据法》展开了热烈探讨。同学们从黄健老师会前给大家提前布置的十个思考题出发,讨论的内容渐进深入,都对自己学习过程中的所思所想所惑进行了发言分享。会议严肃活泼,井然有序,在增进师生了解与交流的同时大家都对证据法发展有了自己的认识与思考,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上午十点,读书会准时开始。黄健老师先从作者概况、全书框架与核心内容入手为同学们梳理了《漂移的证据法》全书脉络。黄健老师指出,达马斯卡作为一个有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双重背景的学者,在书中以外部观察的视角首先分析了美国证据法的三大特征:即证据规则的复杂性、对事实认定所能接触到材料的预先筛选以及对证据分析进行架构的渴望。除此之外达马斯卡深入剖析了特征背后支撑美国证据规则的三大制度:即二元制庭审结构、集中于庭审的诉讼程序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继而提出了三大支柱正在衰落的论断。不同于既往抛却英美法系转而学习大陆法系相关证据制度的改革方向,达马斯卡最后指出美国证据法未来变革与发展的任务仍然应该归属于英美法系内部。介绍完全书核心内容之后,黄健老师从作者研究思路与此书对我国证据规则的启发两个维度进行了引申思考,同学们也紧跟着老师的思路逐一进行了发言与分享:
第一个分享的陆旋舟同学紧紧围绕其梳理的六个核心问题,从两大法系诉讼程序差别的角度分享了阅读成果:他首先指出英美法系之所以对证据进行严格限制,将裁决权交至非专业人员手中是因为诉讼制度的根本内核在于争端解决。并紧接着论述了其对英美证据规则的三大制度支撑为何崩解的思考。他最后指出: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英美法系之所以强调当事人对诉讼进程的控制,给予其充分的诉讼参与机会,很可能是为了达到将真相控制在证据范围内的司法目的。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自己的阅读困惑:为什么美国法院会更多看重证人证言而我国则更强调事实证据呢?
针对陆旋舟同学的分享,黄健老师给出了如下解答:美国的习惯、逻辑和思维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他们一些证据规则都不能被视为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出现的,而更是为了在双方之间分配错误风险。在分担风险的意识下,他们主张“平等保护”和“诉讼参与”。一定程度上说,美国刑事诉讼领域更多期待的是双方在审判阶段通过激烈对峙集中解决纠纷,以保障最充分的诉讼参与。相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更多强调的是对事实真相的寻找,此前也一直有着侦查中心的倾向,作为作出对案件事实进行回溯证明的侦查机关所形成的笔录类证据,常在庭审前就成为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朱学志同学就美国证据制度中最关键的陪审团制度进行了分享发言,并通过分析得出了陪审团制度不会衰落的观点,对达马斯卡在书中的论述进行了质疑。针对他的思考,黄健老师指出:《漂移的证据法》一书成功之处在于作者达马斯卡对理论模型的抽象,虽然没有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但他却构建了制度背后的理论框架,对证据法未来的发展进行了设想。而书中提到的陪审团制度在未来可能逐渐衰落的观点,因为缺失相应的实证数据支撑可能在缺乏证明力度,事实是否如此尚且存疑。
钱瑾同学重点论述了关于集中型诉讼程序是否正在走向衰退的问题。她指出,虽然达马斯卡在书中提到了集中型的诉讼程序正在因为审前程序,特别是证据开示程序而逐渐衰退。但事实上在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下,大量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已经对彼此掌握的证据有所知悉,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发展。因此不能仅仅看到审前证据开示制度对庭前程序的表面作用,更要深层次认识到其在实践中对庭审制度的促进与弥补。基于此,她认为达马斯卡提出“三大制度正在衰亡”这一观点的证据支撑存在一定问题。关于她的思考,黄健老师指出,达马斯卡关于三大制度的论述只有第一点最为充分,第二三点均未提供足够论据支撑其“正在衰亡”的论点。
闫梦蕾同学针对陆旋舟同学提出的英美法系证据制度中的“对抗性问题”进行了分享发言;陆旋舟同学进一步探讨了其关于交叉询问的思考;朱学志同学从制度背后的价值理念入手剖析了两大法系证据法呈现不同样态的文化原因;廖天娇同学则系统性的分享了她关于三大支柱如何影响证据认定过程的思考;李晶晶同学更是提出了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背后目的、证据范围与证明程度的标准不同,因此不能将我国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制度合并规定的观点。
在大家就书的内容进行激烈讨论之后,廖天娇同学提出了疑问:从两大法系背后的法律文化支柱出发,美国司法程序中对于裁判者的中立性要求主要是通过被动实现的。纵然对抗制程序体现了对公权力的怀疑,但随着当事人不断推动诉讼程序发展,裁判者逐渐走向了极端被动的地位,这种情况下对于审判者的中立性要求到底还能不能实现呢?针对此问题黄健老师回答说:“美国司法制度源于英国,程序发展极为被动,且这种被动被视为解决中立的最好方法。而大陆法系语境下法官介入认定事实,体现了职权主义色彩,但这种主动可否就意味着偏袒一方呢,有没有主动中立的存在基础呢?制度的形成非单一因素所致,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才能分析出两大法系不同制度构建的内核,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思考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张佳丽同学提出“大数据时代AI发展从事实认定角度看是否对法官与律师等相关职业造成了冲击?”这一问题,引发了读书会最后一个讨论高潮。张佳丽同学谈到,在AI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证据采纳与诉讼制度的中立性很大程度都得到提升。区别于人容易被情感左右的特性,算法与大数据对于证据真实性有更强的判断,能够最大程度提升庭审效率。基于此,黄健老师指出AI这类全新的法律适用方法发展是否能对证据规则进行优化与整合将决定其是否可以促进司法发展,法律的AI化研究存在巨大的挑战,AI的法律化研究对于我们来说存在较大空间。黄健老师还提出,在自己的学习过程中也尝试过利用机器实现“类案类判”的思考,但“类案类判”这一命题有无实践意义,学界存在较大争论。廖天娇同学进一步提出:未来法院审理案件是否采纳AI技术不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类案类判的能力,更大程度上还是要看它能否识别类案,即如何从庞杂判例中提取案件核心焦点,找到相关案例的类似之处。
此次长达两个多小时的线上读书会上,黄健老师从达马斯卡关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论述入手,带领大家探讨了两大法系证据制度差异的原因、中国证据制度未来发展的设想以及AI对司法制度的冲击等话题。同学们关于证据制度的理解与思考也随着讨论而逐渐深入。证据法到底该往何处“漂移”?也许未来会告诉大家答案。非常时期,线上举行的第六期蓟门法思法律硕士读书会带给了师生们不一样的感受,但是知识的收获和思想的碰撞却是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