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新闻】“抗疫”背景下的法律问题——专家在线系列讲坛之“疫情防控下的个人权利收缩与尊严保障”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0-03-04 作者: 点击:

2020年3月3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通过超星学习通直播举行了《“抗疫”背景下的法律问题专家系列讲座第二讲——疫情防控下的个人权利收缩与尊严保障》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赵宏教授,法律硕士学院师生在线观看了讲座,并积极参与互动。

自2019年12月在我国武汉发现首个新型冠状肺炎病例至今已经有将近三个月时间,每天大家都会接收到各种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新闻报道,网络上对于由本次疫情引发的各种现象的讨论也非常激烈。赵宏教授就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后的一些社会现象,对疫情防控下的个人权利和尊严保障为主题展开本次讲座内容,希望同学们能够理性看待本次疫情防控下不同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也希望能够启发同学们通过法律视角对生活中的问题进行观察。

讲座开始时,赵宏教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背景,自新型冠状肺炎爆发以来到国家启动一级响应机制,已经过两个月时间,造成了前期疫情信息披露延宕,国家采取防控措施时病毒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扩散,给后期防控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各级政府都采取了防控措施,而一些疫情严重的地区采取的措施非常严苛,全国各个地区的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虽然在政府严格管控措施之下,疫情逐渐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严格的管控背后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集中指向了一点就是,在面对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的应急状态下,公众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应该如何平衡,个人权利受到限制的限度如何?在我们寻获到法律关于个人权利在应急状态下受到限制的一般限度时,反过来就可以去判断当下的一些管控措施是否是在依法防疫的框架下进行的。

赵宏教授对疫情防控下个人权利限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首先,赵宏教授对《宪法》第51条进行了解读,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绝对的,应当让步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接着,赵宏教授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律依据,即《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分析,基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她认为,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公民受到限制的权利包括,因限制出行、集会、采取隔离措施等造成的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因企业停工停业、单位场所、设施设备被征用等造成的财产财产权利的限制;以及附着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上的其他权利的限制,例如演出人员的艺术自由、学生的受教育权等。

赵宏教授认为,从宪法角度而言,任何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都应该有限度。如果基于公共利益考虑,需要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限制,一定要对于该限制本身再附加限制,否则难以避免国家公权力借助这种限制彻底排除公民基本权利。赵宏教授指出,根据宪法的一般原理,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时的要求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保留原则,第二是比例原则,第三是公民核心权利的保障。本次讲座主要内容也将围绕这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从法律保留原则的角度来讲,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作出,行政机关采取的对公民权利限制措施需要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依据。在现实中,伴随着疫情的蔓延,很多地方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依据的是防控指挥部或疾控中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对公民个人权利作出的限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如果要求所有的限权措施都需要法律依据,对于疫情防控将可能产生迟滞问题,但如果彻底放弃法律保留原则,防控措施突破了法律的边界,那么防控措施可能会毫无限度,会最终导致失控和无序。由此凸显出一个核心问题:对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的疫情防控,法律保留原则是否要向应急防控的公益目的退让?赵宏教授认为,严守法律保留严重导致的疫情防控迟滞可能只是具有或然性,但疫情措施丧失了本身合法性要求的话,导致的失控和无序后果则是必然性的。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律保留作为限制基本权利正当性的基准权,即便在疫情防控的紧急状态下,也是不能轻易放弃的。

从比例原则的角度来讲,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防控手段对于欲达成的行政目的应当有适当性,不能用过度手段达到行政法目的。赵宏教授提供了遵循比例原则下个人利益损害与公共利益保护的权衡因素,个人利益损害考虑的因素应包括被限制的权利在整个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位阶顺序和个人权利损害的具体样态;公共利益保护则需要考虑,所保护公共利益的级别和保护迫切性,在目前的疫情下,公众的生命健康当然属于迫切需要保护的极其重要的公共利益。各地区基于疫情严重程度,对疫情管控的宽严程度也不同,赵宏教授认为,差异化的防控措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都需要在具体情形下去看,例如对于封闭式管理,有些地区采取的措施是禁止公民离开居所的小区,而有些地区则禁止公民离开居住的楼栋,这是基于疫情严重情况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化。但是,对不听劝阻离开家门的公民行政拘留长达十几天,大范围公开武汉人的身份信息都远远超过了比例原则的限度。

从公民核心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讲,在疫情防控目标之下公民某些权力受到限制,但一些核心权力是不能被剥夺和苛减的,包括公民的基本生存保障权、个人信息权和平等权。公民基本生存保障权包括满足公民基本生需要和医疗救治需求。平等权指的是公民一律平等,不受歧视的权利,具体表现为社会上对湖北籍人员的一些排异行为,这些行为实际上都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障包括公民不受阻隔的接收疫情信息的权利和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体对疫情信息了解的权利对应国家对疫情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疫情受到公众质疑和诟病最多的也是政府对疫情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导致病毒大范围迅速扩散。赵宏教授在这一问题上认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由于传染病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其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应当先于准确性,而政府以不能准确确定传染病性质为由没有进行信息披露,是政府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存在误区。另外,赵宏教授认为就传染病信息的发布渠道仅局限于政府方面也是造成疫情信息披露延宕的原因之一,构建传染病信息披露机制时,不能排除专业人士、民间交流等其他正当信息源,尽管这样可能造成虚假信息传播和谣言散布,但法律总要考虑在不同价值之间的抉择,一律封闭其他信息渠道,会使政府背负难以承受的重负,对疫情防控而言也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在本次疫情防控中,信息的数据化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和举措,对疫情防控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个人信息披露范围是否正当的问题。赵宏教授认为,个人在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合目的性、比例原则和安全性,避免个人信息被透明化。

最后,赵宏教授总结:任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都不能触及这些基本权利本身的内容,即每一项基本权利当中所包含的人格尊严。在本次疫情面前,我国的国事民情在很大程度上都接受到了检验,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最重要的是要坚守法治的基本立场,即便个体权利在疫情防控之下为公益目的而受到一定限制,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不能触及作为其权利内核的人性尊严,国家唯有将人性尊严的保障作为集体生活的最高准则,国家才会获得最永久的存续。

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收获的不仅仅是讲座内容本身传递的法律知识,还有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秉持的法治立场和从法律视角观察社会现象的态度。讲座结束后,同学们纷纷在群里表达对老师的感谢,并共同期待系列讲座的后续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