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自2020级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适用)

发布日期:2021-01-10 作者: 点击: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0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法大发【2019】110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法律硕士研究生,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等。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适用本办法。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1.2万元/人。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1.0万元/人。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0.8万元/人。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二)特等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三)一等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在上一学年的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四)二等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在上一学年的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值评定制(各项分值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的分值计算标准对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分值计算。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必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必修课、限选课及方向课程组课程)。学习成绩为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为60分。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限。参评科研成果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完成,对科研成果的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相关规定进行,除专利外,均应为法学专业相关成果。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论文: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该项总计不超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署名的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一般期刊论文字数每篇不低于5000字,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每篇不低于2000字。学院对提交的论文进行原创性审查,重复率5%以上(含5%)的论文,奖学金评审小组将组织由专任教师组成的答辩委员会进行专业答辩,以决定是否计分。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申请人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作者计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比例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12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9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

2)横向科研项目:主持项目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每项6分,主持项目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每项3分,主持项目经费2万元(含2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每项0.6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三分之一计分。用于奖学金加分认定的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1个

3)主持学校与学院科研项目的每项3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参加人员两人以上的,如不能明确各自分工,申请奖学金时对全体参与人员均有同等效力。

4)研究生院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和学院资助的“法硕之星”科研课题分别属于校级和院级科研项目。若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和“法硕之星”科研课题属于同一课题重复申报的情况,不重复认定。

5)其余各类项目不作为参评奖学金的加分项目。

4.专利:获取发明专利一项6分,实用新型一项1分,外观设计一项0.5分,根据专利证书标明的发明人数平均计分。

第十四条  全部科研成果都应符合原创性审查标准,学院予以电子文本、原件展示。

1.论文、学术专著认定: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

2.科研项目认定:

1)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还应持有学校财务部门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2)横向科研项目及学校学院科研项目: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参评科研项目应当结项,需提交结项证明。

3.专利认定:提交专利证书。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用于下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申报。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计分标准

综合素质从思想品德、公益活动、表彰奖励(包括专利发明)三个方面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

1.思想品德:考评标准及处理见本办法第十八条中相关情形的规定。

2.公益活动:具体考评标准由各年级制定,累计不超过4分。

3.表彰奖励(包括专利发明):同一事迹获得的不同奖励,就高不就低;本项考评累计不超过6分。

1)荣誉称号: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或党务工作者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一项6分,省部级一项4分,校级一项2分,院级一项1分;

2)竞赛奖励: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4分,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3分,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或省部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2分,在国家级、省部级竞赛决赛阶段获得最佳单项奖或获得省部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1.5分,获得省部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1分;

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前三名或最佳单项奖4分,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优胜奖(第四、五、六名)3分(国际性比赛的国内选拔赛视为省部级竞赛);

获得地市(校)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0.5分,获得地市级(校)竞赛二等奖(第二名)0.4分,获得地市(校)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0.3分,在地市(校)竞赛决赛阶段获得最佳单项奖0.25分,获得地市(校)级竞赛第四名0.2分,获得地市级(校)竞赛第五名0.15分,获得地市(校)级竞赛第六名0.1分;获得院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参照获得地市(校)级竞赛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加分;设在一、二、三等奖后的优秀奖,原则上以同等级竞赛第四、五、六名加分的均分计算。

上述竞赛获奖名次均以竞赛奖项实际排名为准,例如竞赛设特等奖,则一等奖适用本办法二等奖加分规定,依次类推;如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则分别适用本办法一、二、三等奖加分规定。关于上述国家级、省部级、地市(校)级由学院奖学金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证书进行认定,若有异议,可由校内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依分数排名进行确定。其排名规则为: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依分数排名进行确定。其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2.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3.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4.学习成绩分值相同,必修课成绩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该学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3.科研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5.因缓考、休学等,未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必修课、限选课及方向课程组课程)的;

6.有严重损害学校与学院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7.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

8.受到处分或处罚;

9.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已获得奖学金者被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由院级领导、教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院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的原则开展。

研究生本人申请;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定、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小组审核;

审核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学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和公示等工作。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第三学年的学费,并可以参加该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如所获奖学金超出学费,超出的部分财务处不予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律硕士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1月10日起施行,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