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加快推进世界一流法科强校建设,学院设立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法大发【2019】110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以及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名额为参评范围内考生人数的70%左右,不分设等级,奖励金额均为0.8万元/人。
第五条 推荐免试生均享受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法硕联考学生奖学金名额等于奖学金总名额减去推免生人数。
第六条 法硕联考学生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具体评比规则
(一)无调剂
1.按初、复试加权计算后的录取总成绩排序,根据分配的奖学金名额,成绩高者享受奖学金。
2.录取总成绩相同,初试成绩高者享受奖学金。
3.初试成绩相同,复试成绩高者享受奖学金。
(二)有校内调剂
1.原报考本专业的考生优先享受奖学金,按录取总成绩排序,根据分配的奖学金名额,成绩高者享受奖学金。
2.如奖学金名额有剩余,分配给调剂考生,按录取总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享受奖学金。
3.录取总成绩相同,复试成绩高者享受奖学金。
(三)既有校内调剂又有校外调剂
(1)原报考本专业的考生优先享受奖学金,按录取总成绩排序,根据分配的奖学金名额,成绩高者享受奖学金。
(2)如奖学金名额有剩余,优先分配给校内调剂考生,按录取总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享受奖学金。
(3)如奖学金名额仍有剩余,分配给校外调剂考生,按复试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享受奖学金。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明确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
(二)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三)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四)经查实入学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五)无故拒绝缴纳学费或不能足额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相关手续;
(六)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因支教保研、留校保研等项目,以及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以其录取当年的相关条件评定新生奖学金,奖学金在恢复入学第一学年发放。
第九条 如出现成绩相同涉及调整奖学金名额的,应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商议确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院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获奖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获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对新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查实其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