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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新型互联网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2-03-24 作者: 点击:

 

3月2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合规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新型互联网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来自高校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资深审判人员、互联网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合规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王毓莹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此次研讨会所涉及的新型互联网纠纷法律问题,在当下后疫情时代,结合国内国际背景去研判,有着特别意义。数据抓取、大数据杀熟、搬店盗图(混淆)、恶意不兼容等问题,在数字经济视阈观之,非常的复杂,在互联网现实中又非常的普遍。疫情发生后加快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了多元化市场的发展,在创新驱动的大趋势下,数字经济发展有了强大的推进力。在全球经济一体的背景下,疫情影响和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经济已经渗入我们的生活,影响了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下,如何规制互联网企业,推动产业发展,如何通过司法和行政规制等让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作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行政规制在规范互联网生态上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司法的功能则是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促发展。会议的主办单位邀请实务专家、理论专家以及业界代表到会,希望通过研讨会促进相互交流,寻找互联网治理的正确路径,行政规制与司法裁判既要有好的法律效果,也要有好的社会效果。最后,他预祝会议圆满成功,研讨能够在理论上有特别大的收获,给司法实务及行政规制提供丰厚的理论养料。


王毓莹教授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是大势所趋。尤其是疫情时代,数字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新型互联网纠纷成为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该类纠纷不仅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涉及到市场秩序,比如不正当竞争问题。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能够探求数据产权、互联网数据领域发展的最佳路径,既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兼顾社会的公共利益来实现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分享了裁判经验。秦法官指出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新业态的知识保护制度。去年下发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也提出要保护数据产权。2021年10月23号,周强院长向全国大常委会专门汇报知识产权工作的时候,也专门汇报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加强数据产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专门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上述情形足以证明数据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次会议讨论的数据抓取、大数据杀熟、搬店盗图(混淆)、恶意不兼容主要涉及到反不当竞争诉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对于如何处理这类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规制互联网平台,加大反垄断的力度。数据产权的保护问题,是目前互联网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但是数据在法律属性、侵权判定规则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则。加强数据产权保护需要法律的完善,也需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继续探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亓蕾以“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审判”为角度,从解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司法典型案例、司法裁判思路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审判经验。亓蕾法官总结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断:第一对数据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第二利用数据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有没有违反相关的开发协议,未经许可抓取、使用,抓取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是否扰乱竞争秩序或违反商业道德。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丁茂中指出,在“大数据杀熟”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在反垄断法范畴,最容易归入第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按此条款,认定要件有三要件和四要件的不同,三要件即主体身份要件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件差别待遇、抗辩事由要件,四要件还有后果要件排除限制竞争。“大数据杀熟”的认定,需要按照法律要件,进一步细化,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都需要过程来处理一些问题。此前有讨论,是否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但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界定比较难,“大数据杀熟”概念泛化,身份也具有虚拟性,反垄断法要按照法律规范来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也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要从可携带权视野下的数据抓取权益分配规则方面谈及,分享了数据流动的主要形式与权益分配环节、GDPR的可携权机制,最后从三维视角分析了数据权益主要包括企业权益、用户意志、第三方权益的规则和政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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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认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经营者角度和消费者角度二元视角。从经营者角度,存在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这两种重要权益,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类型化的方式和基于一般条款的分析要素方式;从消费者角度,是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秩序保护的问题。足以影响整体竞争秩序或者存在影响潜在多数受害人效果的案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单一的非经常性的交易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举例某平台“砍价永远差一刀”案件,其背后逻辑是所谓的砍价算法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因素包括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于算法的强制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郜庆教授认为“大数据杀熟”是个性化定价的一种表现。个性化定价以个性化推荐为前提,是平台企业的主要营销策略,可以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提高企业运行的效率,同时,也可能过度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有多元规制路径。从反垄断法角度,需要对市场支配地位、价格歧视等审慎分析;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从一般条款,有适用的可能性。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较为原则,没有关于“大数据杀熟”的具体规制规定。


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邱福恩从差别化定价下的“大数据杀熟”规制进行了分析。以禁止价格歧视法律规定之历史沿革为脉络,分析对比了从1998年至2021年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总结了互联网企业不同的差别化定价具体业务场景,并分别进行了法律分析。最后提出从正面规范互联网企业的同时,对一些具有合理理由的差别化定价情形做出除外情形规定的立法建议。



小红书法务部负责人曾翔结合互联网的经营和实践,谈了对违规营销、内容爬取等行为的法律分析。曾翔认为,在违规营销模式方面,“通告平台”、“MCN”机构串联上游品牌商和下游博主,通过代写代发等方式,将虚假内容伪造成用户真实生活的体验发布到生活方式平台上,严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破坏了生活方式平台真实、分享的秩序,损害平台的根本竞争利益。在内容爬取模式方面,生活方式平台每条图文、视频笔记都需要博主亲自编辑、撰写,用户在平台分享生活笔记是用户长期经营的成果,需要平台和博主长期投入。部分平台直接爬取,坐享其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在参会者热烈的掌声中,新型互联网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