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刘智慧,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教授
摘 要:《民法典》第404条在《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基础上确立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对该规则依构成要件予以解构,方可便利司法适用。适用该规则,不仅需要满足“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三个客观要件,还需考量“买受人”的主观状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遵循予以限缩,以实现平衡买受人和抵押权人利益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 对抗效力; 民法典;
来 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