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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进步与局限”——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沙龙系列五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8-04-23 作者: 点击:

  为了搭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高效的沟通平台,营造良好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热点或焦点问题的研究氛围,拓宽大学师生和实务工作者的研究视角,法律硕士学院联合科研和实务部门,开创性地利用午间开展系列沙龙活动,本次合作承办单位为法大金融会。

  

201841812时,第五期午间沙龙如期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4会议室举行。

本期沙龙主题为“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进步与局限”,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刘鑫教授主持,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副教授刘炫麟担任主讲,学院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英杰教授、胡彩霄副教授、杨飞副教授、翟红丽副教授,研究生院袁钢副教授,法律硕士学院博士生导师费安玲教授等嘉宾参加本次沙龙。

  

主讲人刘炫麟副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进步与局限的主要内容。

第一方面:处理医疗纠纷法律以及的历史发展。从198711日开始实行的民法通则,198762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到去年2017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编、合同编和有望明年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大量出台,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但随之而来的是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出现的大量问题,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应运而生。

第二方面,刘炫麟副教授讲到虽然该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只有26个条文,但是其进步意义很大。通过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受害人举证责任的缓和、对致害原因的的原因力进行分级、对“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进行细化、对“医师会诊”导致患者损害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鉴定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刘炫麟副教授通过结合2007年北京朝阳医院“李丽云事件”解释了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进步意义。

第三方面,刘炫麟副教授从医疗司法解释的局限来进一步分析我国医疗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报告最后一部分主要讲述了医疗美容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蔡彪与新发现植发连锁机构医疗纠纷一案,指出了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中为什么规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报告的最后,他谈到需要通过重视和充分发挥专业组织的智库作用、设立较为完备的立法、构建专业化的合议庭以及加强高等院校卫生法学人才的供给才可以更好的解决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

嘉宾们分别针对刘炫麟研究员的报告提问并谈了各自的观点与看法,讨论热烈。与会嘉宾分别针对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提出了相关问题,费安玲教授提出当事人在遭受医疗损害时即可从违约提出诉求,也可从侵权角度提出赔偿,因此适用该司法解释更有利于患者,但是为什么却规定医疗纠纷合同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袁钢副教授提出在法学院校推广卫生法相关课程的难处所在。刘炫麟副教授和与会嘉宾们针对这些问题做了热烈讨论。参加沙龙的同学们也参与提问讨论。

刘鑫教授简要总结了各位的发言并宣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午间沙龙系列五圆满结束。本次沙龙扩大了我院学术活动的研讨领域。

 

 

 

                                                            供稿人:宋晶晶